第十三讲 法律标准:为什么说有下限才有上限?

理解:

下限是为了确保一个最坏的结果也仅是如此;不期待最好,只求不是最差。

01

下限:就是把最极端、最坏的情况用规则来管理。

02

以普通人的人性作为基础,你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去做一个圣人,只能要求其去做一个普通人。

03

立法者如果将高尚的社会理想投射到法律里,其恰恰导致法律无法执行,而且制造了巨大的维护和运行的社会成本。

就像“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体维护过程中,劳动者必须通过诉讼途径,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才能解决问题等等,总之,维权的成本和时间一点也不低,看似的维护,实际操作中还是有难度的。但是,这也是导流“矛盾”的有效方式,耗费的时间长一些也没有关系。

04

一个案件的结果不再是“对与错”,而是一个规则时,就必须对该“规则”引起重视,而且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规则。

但是确定规则,不应该以少数敏感的人来作为规则的标准,其应该以正常人的标准作为规则的标准。

法律只考虑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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