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伤人应如何担责?

特产店老板李某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白犬,平时都拴在店门口。一天,李某忘了把小白犬拴起来。小白犬就跑到附近的小孩的游乐场所玩。小宝喜欢跟小动物玩,就想跟小白犬玩,可是小白犬跟小宝不熟,在小宝跟它玩的过程中一不小心就将小宝腿部咬伤了。

《民法典》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不需要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只需证明他们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即可。但是,饲养人也不是无条件全部赔偿,如果被侵权人故意殴打、挑逗、无视警戒标志、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盗窃他人动物而使饲养动物伤人,那么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此时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如果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将饲养的狗装入犬袋、犬笼或者给狗戴嘴套等,进而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要承担全部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有故意行为如殴打、挑逗动物导致受伤,可适当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李某饲养的小白犬忘了拴上牵绳,导致小白犬跑到游乐场所咬伤了小宝,应由饲养人李某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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