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可以要求减免租金吗?

2022年10月,王某租赁唐某的门面用于经营餐馆。双方签订合同后,王某花了半个月的时间完成了餐馆的装修,准备11月份开张。谁知11月份疫情严重,王某所在的地区进行封控要求餐饮服务机构暂停营业,王某的餐馆因此无法开张,损失惨重。

《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为此,《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例中,签订合同后,王某的餐馆由于疫情防控不能开门营业,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王某可以与唐某协商调整在此期间的租金,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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