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什么情形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才有可能会支持?

编辑:杨琴

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王丽

导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配偶出轨了,我想离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特别是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家暴等过错行为的情形,都会有这样的疑惑。那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才有可能会支持呢?本文结合案例给出解答。

一、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案例一

2009年,陈某与田某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田某生育一子小陈。两人婚后未再生育其他子女。2019年田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自愿申请撤诉,在该次诉讼的起诉状中有关小陈并非陈某亲生儿子的相关陈述。后陈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进行亲子鉴定,根据DNA分型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陈某并非小陈的生物学父亲。随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田某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官裁判:

陈某以子女小陈非其亲生,田某违背夫妻忠贞义务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不符合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之法定情形,且陈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田燕还存在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故陈某林请求田某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分析: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基于上述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所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婚姻法赋予夫妻无过错一方得向因重大过错致夫妻关系被解除的另一方主张相应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承担赔偿义务的则是另一方配偶,有过错方。同时其只用情形仅限于上述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适用情形,均由婚姻法予以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案例二:

赖某与廖某登记结婚,之后生育一女。2017年5月,廖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到法院要求与赖某离婚。2017年6月,廖某撤回起诉。2018年,廖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赖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廖某与赖某离婚。2019年,双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后赖某才发现廖某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廖某给予赔偿。

法官裁判:

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廖某的行为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婚姻当事人中的过错一方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了夫妻双方的离婚)。应向赖某支付损害赔偿。

分析:

当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而对于无过错方是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当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形下,如果无过错方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符合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在离婚后一年内仍可以提起诉讼。

另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也可以另行起诉。

王丽律师

总结

实践中很多人可以觉得自己是无过错方,所以都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事实上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法定情形才可以。

律视微言,听巩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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