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多了,保险公司“无大小”

和朋友聊保险,提起很多保险公司的名字,朋友都表示没听过,紧接着就会问,这小公司靠谱么?倒闭了怎么办?......

特别理解朋友们的疑问,隔行如隔山,有疑问都正常。

今天,我想从《保险法》的角度,谈谈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大小之分。


在《保险法》中,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督、解散四个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我们一一来看。


设立

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成立必须经过银保监会批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条件一中的净资产,要求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净资产是总资产减去总负债,也就是说你要设立保险公司,先得有两个亿的资产家底。

条件三中的注册资本,《保险法》中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也就是说,你的两个亿必须是真金白银。

你说有钱,任性!抱歉,要成立保险公司,还真不是有钱就能任性的事儿,你还得有“牌照”!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这里注意到,“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那可是必要条件,没有它,再有钱都无济于事。所以,从设立条件上来看,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可是“一视同仁”的。


经营

《保险法》里明确规定了五大制度,以约束保险公司必须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如约偿付。

保证金制度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你可以简单粗暴的理解,保险公司得拿出注册资本金的20%作为营业押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偿债务之外,不得动用。

责任准备金制度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履行未来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提存的资金准备,简单讲,就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准备和计提。数额上来说,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应与保险公司的持有资产等值,以确保如约偿付。

公积金制度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保险公司每年提取10%的净利润,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提高偿付能力。公积金的增加意味着公司财产的增加。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则的规定,从公司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0.8%作为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由银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当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目前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突破1000亿,

再保险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通俗讲,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公司将其所承包的部分保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次保险的行为。再保险制度主要是基于分散风险考虑。

从以上五个制度来看,《保险法》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做了切实可行的法律约束,无论大小保险公司,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再保险,一个都不能少。


监管

在经营过程中,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监管,《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偿付能力监管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保险业有一个偿付能力二代监管规则,业内简称C-ROSS。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在每季末、每年末都会通过建立详尽的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后能确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件都不会倒闭。

偿付能力制度为多级预警制度,其核心指标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安全指标范围100%-150%,安全线第一档是高于150%,低于100%的话,监管机构就会动用各种监管权力督促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偿付能力的红线都一样。

2、资金运用监管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运用的形式,确保保险资金的投向安全稳健。

3、披露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解散

保险公司的设立不容易,想解散更不容易。《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的破产、解散有严格说明。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这里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保险公司解散必须经银保监会批准,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不过不得解散不等于不能破产,虽然我国目前尚无保险公司破产记录。那么,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我们的保单该怎么办?

对此,《保险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破产了,保单由其他保险公司接收。接盘公司一旦接收了破产公司的保单,就与消费者建立了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投保人无需承担任何损失。


通过以上对《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设立、经营、监管、解散四个方面的详细解读,无非想要说明,保险公司无论规模大小,做为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其业务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也有监管机构的明确监管,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保障义务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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