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香拿铁出圈,茅小咖和茅咖构成商标近似吗?

酱香拿铁爆火

“我要美酒加咖啡,一杯又一杯”,邓丽君这首发行于1973年的名为《美酒咖啡》的歌曲,竟然真的于2023年在现实中上演。据了解,9月4日瑞幸咖啡与贵州茅台合作推出联名咖啡酱香拿铁,售价38元一杯,使用优惠券后预计19元一杯。该咖啡品牌介绍,酱香拿铁使用白酒风味厚奶,含53度贵州茅台酒,酒精度虽低于0.5%,但孕妇和小孩不宜饮用。

瑞幸咖啡常见于年轻上班族的清晨和午后,作为提神使用;而茅台白酒常见于中年人士商务合作和家庭聚会,作为助兴解忧使用。如此奇妙的组合,也难怪网友调侃“喝完到底是清醒还是醉呢?”

茅小咖商标

在众多网友调侃的时候,小编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发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的7月4日就提前申请商标,为如今的“酱香拿铁”布局了。该商标名称为“茅小咖”,商标类别为国际分类第30类。

但是长沙正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早在今年6月12日就申请注册了名为“茅咖”的商标,并且该商标和“茅小咖”同在商标国际分类第30类。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上文这种情况下,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还能如愿注册“茅小咖”商标么?其关键点在于茅小咖商标是否与在先申请的“茅咖”商标构成近似。

酱香拿铁出圈,茅小咖和茅咖构成商标近似吗?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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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商标近似定义

关于商标近似,《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早有定义,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其中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接下来我们就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常见判断标准展开描述:

商标近似的常见判断标准

一、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构成近似

    判断商标近似的首要标准就是和在先商标在使用商品/服务上是否构成近似,如果两者在使用商品上不相同,即大概率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也就不构成近似。但是要注意商品交叉检索同样会构成近似,比如第5类0506医用棉签与第3类0306化妆棉签就需要交叉检索。

二、是否包含知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首先知名商标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力较强,在后申请商标很容易有“蹭商标”的嫌疑,一般包含知名商标名称的商标是很难注册下来的;其次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一旦在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两个商标在注册类别上大相径庭,也难以注册。

三、文字商标可能构成近似的情况

文字商标的近似情况多种多样,这里主要谈论汉字相同,但是字体、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被判断为近似商标的情况。例如繁体字“龍”和简体字“龙”只是字体不同,但是其实为同一个汉字,构成文字商标近似。

四、图形商标可能构成近似的情况

图形商标的近似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在于两个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相似;其二是商标包含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两种情况都会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五、组合商标可能构成近似的情况

商标中作为显著部分或识别部分的文字或者是图形、字母部分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整体读音、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图形设计区别较大,或者近似的部分不是其显著部分,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有可能不近似。

回归上文,“茅小咖”商标和“茅咖”商标两者的商标注册类别在同一国际分类,且商标文字存在相同部分,大概率构成商标近似。

总的来说,认定商标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是否构成近似商标,除了需要综合考量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以外,还要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参考因素。此外,加上审查员的主观性,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实非易事,需要专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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