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与消退

虽然惩罚也可以简洁明快地处理问题行为,那为什么不鼓励惩罚呢?问题在于,惩罚尤其是身体或者精神性质的正惩罚(躯体或者情感的虐待)虽然可能会终止焦点的问题行为,代价也非常惨重。

第一,被惩罚者会厌恶或回避惩罚者。

第二,可能激发暴力反控制。

第三,可能引起各种不良的情绪反应:这种不良的情绪反应可能是双向的,惩罚者可能会有懊悔,自责;被惩罚者可能会有焦虑、抑郁的反应。

第四,惩罚不是一劳永逸的措施,惩罚终止,不良行为倾向再生。

第五,惩罚在开始的立竿见影的效果会负强化惩罚者的惩罚行为,譬如家暴之循环发生,不可遏止。

第六,惩罚虽有问题行为消失之快意,却也有最终导致关系紧张甚至破裂的长期恶果,只是这恶果来得太慢,于当前的人们不足以构成任何警惧。恰如肺癌、痴呆是对吸烟行为的惩罚,但二三十年后的事情于眼前的快意是不足为道的。

消退法的优势在于,需要管理者自身提高敏感度,能提前觉察到个体的问题行为,实施消退法,对管理者和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影响最小。

劣势在于,管理者也是人,是人就有喜怒哀乐,如何能在实施强化物之前就觉知到行为者问题之动机。

综上所述,长远来看消退法更利于关系发展,心理建设。

你可能感兴趣的:(惩罚与消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