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规范书写合同的重要性

    杨明明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民间借贷的案件来说,借款协议书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将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所以在此强调:​要清晰、规范书写借款协议书,以及还款时间和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的问题都必须清楚的写在协议中。


案情简介

孙某与常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15日,双方签订投资借款协议书,约定孙某以投资款名义借给常某300000元,常某应于2011年12月18日返还孙某所投款项,并于2011年4月18日开始按季支付孙某税后利润27000元(相当于月利率3%)。2011年4月18日,孙某按常诚要求扣留了首季税后利润人民币27000元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常某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73000元。常某于当日出具借条。常某于2011年7月9日向孙静支付利息人民币9000元,于2012年9月10日向孙某支付利息50000元,之后未再向孙某偿还本息。孙某认为,孙某与常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常诚已支付给孙某部分利息,孙某自愿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但常某至今仍拖欠部分本息未还

经审理查明:孙某与常某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投资借款协议书,约定:应常某邀请,孙某参与投资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以投资款名义借给被告常某人民币300000元,作为被告常某公司生产经营之需。常某向孙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在孙某处借投资款人民币叁拾万圆整。借款人:常某,2011年4月18日”。双方均表示此笔款项系借款性质。借款后,被告常某于2011年7月9日、2011年11月18日、2012年9月10日分别返还给孙某9000元、34000元、50000元。孙某表示常某所还三笔款项应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双方在投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常某按季支付税后利润,因签订协议书时常某称如果写成利息,利息过高法律不会支持,如果写成利润则没有问题,基于信任故约定了利润,实际上此处利润是关于利息的约定。常某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款项是为投资工程而借,故当时约定了利润,根本未约定利息。

案件结果

一、被告常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时评

本案的争论点是孙某与常某双方在投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常某按季支付税后利润,因签订协议书时常某称如果写成利息,利息过高法律不会支持,如果写成利润则没有问题,基于信任故约定了利润,孙某表示投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利润实际是关于利某的约定,故常某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但常某对此予以否认,其表示双方仅约定了利润并未约定利息,孙某对其主张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孙某提出的利润实际是关于利息的约定的主张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孙某要求常诚以4北利率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常某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孙某支付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思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收入以及社会财富的增长,民间资本日益庞大,流通也日益活跃,加之公民投资意识增强,民间借贷也日益频繁,由此民间借贷案件日渐增多。对于民间借贷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要提高风险意识,规范、清晰使用借条、欠条、收据等字据格式。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的问题都必须清楚的写在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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