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能不能支持死刑

引言

在中华文明演进的数千年岁月中,“杀人偿命”似乎是一句人们即耳熟能详,且又认为理所当然的伦理与律法皆适用的标准。反倒是杀人者若不偿命,就有种天理不昭彰的悲愤不平。可这种自古相传的伦理法制观念,却随着现代人道主义的发展越来越被挑战和质疑;不但西方世界热衷于废除死刑,就连传统保守的东方诸国也亦步亦趋,纷纷相仿相效。在这种类似于人类文明大跃进的变革环境中,死刑到底还有没有继续维护人类文明发展的能力?亦或只是蒙昧落后时代的阶段性产物,到了历史的今天,早已行将就木,成了文明进步的累赘?本文将围绕此议题,进行一些剖析及思辨,以求从死刑的真实意义及作用上,观察它是否仍有在当代存立的需要及价值。

死刑的由来

死刑起始的具体时间已经无法精准确知,但有些研究中国古代文献的学者们,通过对《尚书》、《商君书》、《汉书》、《韩非子》等古籍的研究发现,最早可以追溯到黄帝时期就已经有了死刑的出现。若放眼整个世界,能够被确知最早有系统性记录的,莫过于公元前18世纪的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法典了;而这部法典中的死刑就有五种不同的种类。

1,圣经中的死刑

在法学界,除了汉谟拉比法典外,记载于旧约圣经中,被称为“妥拉”的“摩西律法”亦是公认的人类最早、最系统的法典之一。由于宗教信仰的原因,这套律法系统几乎被完美地保存了下来。通过犹太拉比们的统计,各项条例总计为613条;其中死刑项目繁多,并且对量刑标准、执刑方式等若干细节均有不小篇幅的描述。

尽管“妥拉”实际上是指圣经的前五卷书,但是“摩西律法”基本只包括从第二卷《出埃及记》至第五卷《申命记》的内容,所以在圣经中,死刑其实远比摩西律法还要早远,因为早在第一卷《创世纪》伊始的伊甸园中,就已经有了清晰的描绘。

当时的审判官是耶和华上帝;主要受审人及当事人是亚当和夏娃;至于那条古蛇,算是教唆犯,所以对它另有审判。量刑标准是上帝曾经吩咐过的诫命:“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世记2:17 和合本)”;审判结果为“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  (罗马书 5:12 和合本)”

这算是圣经中记载的真正意义上最早的一次死刑,并且这个死刑的影响贯穿了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它不单为死刑开创了先河,也为以后许多死亡的审判埋下了伏笔,就连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以及末后白色大宝座前硫磺火湖的终极审判,都与之密切相关。

2,早期死刑的意义

从圣经中的第一起上帝亲自主导的死刑案例来看,它似乎表达的是一种宗教信仰中生与死的界限,并没有相关世俗事务因素的介入,可在人类社群中就没有那么高尚了。人类自己执行死刑的原始动因,其实是因为仇杀、战争与威慑;多是出于保护自己族群的利益和安全,而对外族所采取的惩罚性震慑手段。公义的成分在其中若隐若离,委实不多。

3,死刑的发展

伴随着人口增加,更复杂的社会形态的社群生活应运而生,这就导致在同一族群内,也会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行为伤害,如此便使得维护社群继续健康发展,变得十分繁重复杂,再也不是一位族长仅凭着自己的智慧所能驾驭的了。因此,威胁社群健康长久发展的破坏性因素,不再只来自于外族,反而自己族内产生的某些问题,对整个社群的伤害,要远大于外族的侵扰。所以,基于社群健康长久发展的刚性需求,以维护和治理为目的,对族内成员起到规范与约束的条例也就应运而生,并且逐渐扩大与健全。

这种既要维护利益,又要化解矛盾的条例,通常会采取一些“赏善罚恶”的措施,比如中国古代的“贞节牌坊”、近代的“劳动模范”、西方国家的勋章制度等,都属于激励善行的积极性手段;而各种处罚则是从消极方面,对制止罪恶、维护正义的策略。这一点,使徒保罗在新约罗马书十三章1-4节中也有较清晰的论述。

但是因着事物价值的不等,就不得不划分出不同等级的管治范围和相应的处罚方式。例如偷盗和杀人就不能等同视之,因为它们所破坏的价值和造成的伤害都是相差甚远的。因此,富有公义性和公正性的量刑标准之一,就是处罚手段要和被损害事物的价值相等。那么对于一个人来说,最大的处罚莫过于剥夺他的生存权,即实施死刑;同样的,这种刑罚所对应的也一定是最具价值的事物。

换句话来说,死刑表面上是在破坏人的最高价值,其实它的原因和目的则是保护与维护生命的最高价值;因为生命是人类的最高价值,所以也只有剥夺生命才能与维护它的价值相等。这点在摩西律法的表述上可窥一斑:“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埃及记 21:23-25 和合本)”。这些经文原本表达的是量刑的对等性,但是有些学者却把它理解为原始落后的复仇主义,因此拿来做反对死刑的依据,真是大大扭曲了事实的真相。并且这也是对死刑的一种错误认知,报复是私人行为,死刑是公众法律,而公众法律并不是为了一己之私,乃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道德体制与伦理规范。

三,死刑的争议与实际案例的剖析

回望历史,在任何一个古文明社会的立法中都会包含死刑,并且都会罗列出许多不同死刑的项目。可是,现今随着人类生活、科技、医疗等一系列生活水平上的不断攀升,所谓的人道主义也借着人权主义日益兴盛的东风,而不断寻求对死刑的彻底废弃。至今已经有超过一百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或者只有法律条文上的死刑,执法当中却极少真正施行。这种反对死刑的声音日益高涨,甚至成功超越了宗教信仰的藩篱,不单非基督徒群体热衷此道,就连基督徒群体中也不乏有为其助战吶喊的声音。

1,基督教界外的争议

有一个叫做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的反死刑组织,于2013年“第十一届世界反死刑日:大加勒比海地区”的网络文案上,共列举了十项反对死刑的理由,虽然提供的理由繁多,但却鲜有有力论据的支撑,甚至还带有些许主观情绪的揣测;不单牵强,也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实情况。现将其详细内容摘录如下:

1> 没有国家有权力剥夺人民的生命。

2> 不可挽回的后果:没有完美的司法系统,无辜的人民可能会被判死刑。

3>  死刑没有效率:没有资料显示死刑比其他处罚方式更能吓阻犯罪发生。

4> 死刑不公平:死刑的判决常带有歧视,不成比例地针对穷人、精神障碍者、少数族裔以及不同性向的人。

5> 死刑没有提供受害者家属正义:死刑不足以抹灭加害者的作为,死刑也会延长受害者家属的痛苦。

6>  制造更多的受害者:死刑造成死刑犯家属痛苦。

7> 死刑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死囚等待死亡的过程造成极端心理苦痛,执行死刑也是生理和心理的暴力行为。

8> 死刑执行的程序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标准:死刑违反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阐明人都有生命权,有权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的待遇或处罚。死刑更违反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及2008年及2010年过决议文(决议文第62/149号、第63/168号和第65/206号)中所揭示的国际废死潮流及呼吁世界各国暂停执行死刑的精神。

9> 死刑并无法使社会安全:执行死刑消耗了其他更多有效的执法措施的经费。

10>死刑剥夺罪犯所有悔悟、改过的机会。

A,两条定义性的分析

若是稍加考虑,就会发现这十大理由的第一条论据的合理性就极其模糊,因为国家和人民并不是一个可以绝对二元分离的对立体,相反国家乃是一个族群人民的集合称谓,她虽然有行政机构的运作,但其背后真正的支撑元素还是人,即使政府机构运作者也是来自同一群体。所以,虽然死刑被行政机构执行,但其权利并不直接来源于机构本身。这一点就连独裁者都知道,一个政府执政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的授权(哪怕是用欺骗的手段获取),因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至于第二个理由根据,“没有完美的司法系统”,显然是有些跑题了。对于司法系统的不完善,所应当做的是完善它,而不是否定司法系统本应该公正执行之法律的作用。这就好比“因为没有完美的路面,索性连汽车也不要生产了”一样的于理不通。如果以上两条的分歧都属于主观思辨性的争论,很难有客观性的左证,那么接下来的这两条就不缺乏客观数据了。

B,结合数据的对比观察

第三个理由说“没有资料显示死刑比其他处罚方式更能吓阻犯罪发生”,这显然是没有做足功课,因为虽然没有直接的资料,但是却不乏可以作比对的,权威极高的间接性资料,例如世界银行对谋杀率长达三十年的统计调查。从这些调查数据中,拿若干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废黜死刑国家之间的谋杀率比对,有没有作用就一目了然了。

根据维基百科显示,在美国虽然有近二十个州废除了死刑,但是联邦政府却保留了死刑,并且在去年打破了16年的沉寂,再次对5名要犯采取了死刑。所以不得不把美国依然算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虽然这种定位完全不够精准。很难说不是这个原因,美国全国的平均谋杀率为每十万分之五,也就意味着在美国约为三亿五千万的总人口中,每年会有一万七千五百人左右死于谋杀,这是一组相当高、相当触目惊心的数字。

因此,美国在所有发达国家中的谋杀率为最高;而彻底保留死刑的日本和新加坡则都是十万分之零点二,接近全世界最低。与之对比的废除死刑的发达国家,德国和英国为十万分之一,加拿大为十万分之一点八。在这六个发达国家中,保留死刑的美国的谋杀率,是这一组废除死刑国家中,谋杀率最高的加拿大的近三倍;而其他两个废除死刑的国家的谋杀率,却是保留死刑国家的足足五倍,个中差异应该一目了然。

如果拉开比对,就会发现国家越落后,其对比就越明显。保留死刑的发展中国家,印度的谋杀率为十万分之三点二;与之相比,在人均收入更高一筹的废除死刑的国家,南非的谋杀率却是十万分之三十六,其差距为十一倍。中国的为十万分之零点六,墨西哥的为十万分之二十五,差距约为四十二倍。

保留死刑的落后国家中,孟加拉国国的谋杀率为十万分之二,而废除了死刑的落后国家,委内瑞拉则是惊人的十万分之五十六,足足相差二十八倍。综合以上两组不同国家的平均谋杀率,保留死刑的六国约为十万分之一点八七;而废除死刑的六国则为十万分之二十点一三,整体差距约为十点七七倍。

通过这些比对可以得出至少两方面的结论,尽管有美国这样一个伪意义上保留死刑的国家的存在,但是废除死刑国家的谋杀率仍然远远超过保留死刑的国家,即使在各方面皆健全的发达国家中,亦是呈现同样现象;而国家越贫穷、越落后,作用越明显。若是交叉比对,废除死刑的发达国家的谋杀率竟然和落后国家不相上下。所以,纵然经济、制度、教育等方面的发达,确实能降低谋杀率的发生,但仍然要高于同等的保留死刑的国家。

C,借着实际案例的两面比对

在这废除死刑的十个理由中,第六条应该是最让人匪夷所思的了——“死刑造成死刑犯家属痛苦”。这貌似非常人道,但牺牲的却是社会的正义和对受害者家庭的二次伤害。有些凶手杀人害命的手段极其残忍,不单使受害者家人的心灵极度摧残,并且会令整个社会愤慨难当。

二零零八年,在实际废除死刑的韩国,有一个叫做赵斗顺的凶徒,竟然残酷地在教堂的卫生间里,强奸了一名年仅八岁的幼女;并且因为幼女的反抗,凶徒疯狂地在马桶上撞击她的头部,甚至将女童脸上的肉撕咬下来。更可恶的是为了消除强奸的精液证据,便往女童体内大量灌水后再用吸水器试图把水吸出,结果吸力过大,导致女童“腹部骨盆骨折,大小肠流出体外坏死,肛门和性器官80%损坏,需使用人工肛门,终生须挂尿袋……”

如此恶劣、凶残、令人发指的罪行,最终只被判了十二年的徒刑,马上即将刑满释放。可与此同时,年已二十岁的受害少女,却仍然需要依靠医疗器械的辅助,方能继续维持生命,并且终老一生,永无复原的可能。加害者可以刑满释放,受害者却要经受一生的痛苦折磨;很明显,赵斗顺所受的处罚,与他所加在别人身上的伤害,并不对等。

这种“不对等”体现出来的并不是人道,反而是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更深的摧残。在人们心中,这种“不对等”对守卫文明、博爱、公义、法治、起不到半点作用,反而伤害了整个社会的正义与公众的良知。若律法不能彰显公义,它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守卫公义才是律法的根基。所以,公正的刑罚并不仅是对罪恶的惩处,它也包含对社会正义和公众良知的维护。同此一理,当公正的律法判处一个凶手死刑的时候,它的目的并不是仅仅为了处死加害者,反而是为了维护社会良知对生命的价值!

2,基督教界内的争议

支持废除死刑的基督徒们并不是空口白说,他们也能拿出许多圣经的根据,但是所举之经文的解释却需要审慎评估。总体上,基督教界内反对死刑的人士有两点迷思需要更多审视。

1,对死刑的定位

与基督教界之外追求废除死刑的人士相仿,主张废除死刑的基督徒对死刑的定位也多是围绕在它的功效上,而忽略了其维护正义的基本属性;只不过基督徒并不认为死刑是一种野蛮的复仇主义,乃是说发挥不了修正罪犯的作用;对于受害者也于事无补。这就需要再次强调,死刑的目的并不是要教化凶手,或者使受害者得着心灵上的释放与重建;死刑乃是因着对生命的敬畏,而采取的维护其价值的激烈手段;并且惩处罪犯也是维护社会正义,安抚社会良知的必要作为,因为当罪恶得不到相应的代价时,就会削弱人们对正义、法制的信任与追求。

至于对凶手的教化和受害者心灵的重建,则需要其他社会机能的协同发挥,比如教会开展的监狱服侍,或受创人群的心理辅导。因此,在谈论死刑的话题时,对其正确的定位非常关键。

2,对圣经整体信息的观察

多数教内人士会拿出诸如耶稣的教导是饶恕、圣经中有许多没有被判死刑的案例、耶稣自己也是死刑的受害者等,理由来说明废除死刑的合理性。甚至宣称耶稣反对死刑,因为他来不是要定人的罪,乃是救人悔改(路9:56)。但是这些理由很难经得起解经式的推敲,因为会和其他经文的内容冲突,并且与圣经表述的整体意义不符;更多像是一种推理,而非按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A,饶恕可以和死刑并存吗?

首先,饶恕与死刑并不冲突,这是一体的两面。耶稣的教导里有饶恕,但不都是饶恕。饶恕是信仰的品格,死刑则是对待某种罪行的原则。饶恕并不代表罪恶的行为不需要付出代价,就像神爱世人并不代表罪恶可以不罚而消,还是会有最后的大审判。因此,以饶恕来废死刑太过偏见。

再者,耶稣第一次降世的目的不是审判,而是受审判,并且成为人的赎价,乃是救赎的主题。但是祂也多次提醒到末日的审判。所以,不能用耶稣阶段性工作的特殊性质,来断定祂全面的计划。

B,耶稣是不是反对死刑?

若要寻找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看看耶稣说过的一句话就知道了:“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  (马太福音 5:17 和合本)”既然律法都没废掉,又谈何废掉律法里的死刑呢?不仅是律法,纵观人类在地球上的整个历史发展,从伊甸园里的死刑开始,直到白色大宝座前死刑的结束,审判绝对是整本圣经的主题之一。就连耶稣曾经的到来,也是为要执行一个死刑——作为救赎罪犯的代价受死!所以,这种论点在神学上难以立论。

C,耶稣被执行非正义的死刑能否支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

耶稣的冤屈仍不能当成废除死刑的论据,因为死刑和审案以及定案是完全不同层面的问题。例如在中国大陆,一件案件从侦破到宣判,需要经过公安局的侦缉、检察院的举证、和法院的断案,三个部门不同工作性质的协同运作,方能得以完成。所以,仅从一个方面的失误,不足以否定全面系统的价值。

不可否认,冤假错案确实可以造成死刑,但是死刑中不都是冤假错案。这虽和整套司法系统的公正息息相关,却与死刑的存在价值没有直接联系,因为并不是死刑造成了冤屈,即使没有死刑仍有冤屈,不能因为死刑中存在冤假错案,就应该废除死刑。再用汽车为例,造汽车的目的不是为了车祸,但车祸里面一定会有汽车。所以,能因为出了车祸就质疑要不要继续生产汽车吗?

最重要的是,耶稣的死并不仅仅出于一次人间的冤假错案,乃是符合神救赎计划的部署安排。因此,单纯把耶稣的死刑看成是一例司法冤案,也不符合神学观念。

D,怎么看待圣经中没有被判死刑的死罪?

其实这个问题里牵扯的是关于死刑、特赦以及量刑等不同方面的综合性伦理问题,不应混为一谈,也没有彼此之间支持与排斥的关联性。不过作为基督徒,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某些罪犯的身体因着种种原因逃脱了死刑的处罚,就像韩国人赵斗顺那样,但若不向神悔改,仍旧活在死刑里。上帝公义的属性对罪恶的追讨,无法随时间的延长而过去;在最后审判的时候,各人还是要为自己的罪行,付上相应的代价。

四,结论

由以上这一系列的阐述及数据和案例分析不难看出,纵然现代社会在物质生活并科技发展上确实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但是深藏于原始人性(原罪)中的邪恶仍然没有消失殆尽。因此,对于法律而言,它能否站在一件事物的中间,保持它的公正性,对于守护当今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伦理道德价值观,仍然意义非凡。同样。若要断定法律条规中的死刑是否依然符合当代的需要,也必须理性地对当代社会公众的客观人性状态,以及死刑的意义,做出清晰且精准的论述和判断。如果所谓的现代文明社会提升的仅仅只是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而故有的人性问题则与远古社会之间并没有丝毫差异;也就是说,人生最高价值的生存权,所受到的威胁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那么又谈何摒弃维护及保护其价值的手段?



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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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鏡談史者,《死刑作為最古老的刑罰,最早出現與我國哪個朝代?》,歷史,每日頭條轉,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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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arly History of the Death Penalty, Death PenaltyInformation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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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List of the 613 Mitzvot (Commandments),Judaism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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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葵,《極簡中國古代刑法史——古代死刑制度的產生及演變》,歷史,每日頭條轉,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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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吾淳,《中國社會的倫理生活——主要關於倫理可能性問題的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7),231。

6,劉仁文,《中國廢除死刑之路》,中國法學網,轉自南方都市報,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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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th World Day against the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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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鄭琪、潘秋辰、赵雨笙、丁雨晴、甄翔,《恢復執行死刑,美國人怎麼看》,環球時報,2019。

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9CaKrnKm0wg

9,以上所有比對數據均出於:國際謀殺犯罪率(每十萬人),世界銀行。

https://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VC.IHR.PSRC.P5

10,《80万韩国人请愿失败 素媛案原凶手即将出狱》,荔枝新聞,轉自環球網,2019。

http://news.jstv.com/a/20190330/1553933464143.shtml

11,唐佑之,《倫理與信仰》(香港:真理基金會有限公司,2013),268。

12,同上,290-291。

13,賈詩勒,《基督教倫理學》,李永明譯,神學教育叢書(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2017),215-217

14,司道生、顧希,《國度倫理:在當世處境跟隨耶穌》紀榮智、吳國雄、梁偉業譯,教會倫理系列(香港:基道出版社,2014),278-281。

15,施惠德,《與神爭辯》,馮雅各譯(香港:種子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86。

16,斯托得,《C型觀點—基督徒改變社會的行動力》,劉良淑譯(台灣新北市:校園書房出版社,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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