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51-2011 畜牧机械 粗饲料切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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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粗饲料切碎机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农作物秸秆等粗饲料的切碎机(以下简称"切碎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1348 球墨铸铁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8. 1—2003,ISO 2859- 1:1999,IDT)

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粗牙螺纹

GB/T 5667 农业机械生产试验方法

GB 7681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GB/T 9239.1 机械振动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
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

GB/T 9439 灰铸铁件

JB/T 7288 铡草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3 产品型号

切碎机的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style=“width:6.42659in;height:2.26006in” />9 CQ-

纯工作小时生产率,t/h

-粗饲料切碎机

畜牧机械代号

标记示例:

生产率为1.0 t/h的粗饲料切碎机:9CQ-1.0。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技术要求

4.1.1 产品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切碎机的配套动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GB/T 26551—2011

4.2 主要性能指标

试验物料以未轧过的、含水率不小于65%的青贮玉米秸秆或含水率不大于18%的干玉米秸秆为

主。无上述物料时可用谷草或稻草代替,其含水率按78%进行换算。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主要性能指标

项 目

指 标

单位草长千瓦小时产量/[kg/(kW ·h ·

mm)]

谷草

稻草

青玉米秸杆

干玉米秸杆

≥30

≥28

≥70

≥15

标准草长率/%

≥85

噪声/dB(A)

≤85

吹送高度/m

应符合JB/T7288的规定

水平吹送距离/m

应符合JB/T 7288的规定

4.3 主要零部件要求

4.3.1 动刀片

4.3.1.1 材料应采用性能不低于GB/T 699 中规定的65Mn
钢制造。

4.3.1.2 淬火区宽为刀片宽度的1/3,但不少于25 mm 。
淬火区硬度为48 HRC~55 HRC;非淬火区

硬度不大于38 HRC。

4.3.1.3
任意两把动刀片之间质量差不应超过平均质量的2%。

4.3.1.4 动刀片紧固件的机械性能等级应符合 GB/T
3098.1 和 GB/T 3098.2 的规定。螺栓(钉)应
不低于8.8级;螺母应不低于8级,并有可靠的防松装置。安装可靠,调整方便。

4.3.2 定刀片

4.3.2.1 材料应采用GB/T699 中规定的65Mn
钢制造或用能满足其性能的其他材料制造。

4.3.2.2 淬火区硬度为48 HRC~55 HRC。

4.3.2.3 刃口应锋利,不应有崩刃和裂纹。

4.3.2.4 安装可靠,调整方便并有可靠的防松装置。

4.3.3 主轴

4.3.3.1 材料应采用GB/T 699 中规定的45号钢制造。

4.3.3.2 经调质处理,硬度为217 HB~255 HB。

4.3.4 刀轮

4.3.4.1 材料应采用 GB/T 9439 中 规 定 的 HT200
制造。生产率在5 t/h 及以上的切碎机,应采用 GB/T 1348 中规定的 QT400-15A
制造。

4.3.4.2
不应有影响强度的气孔、缩松、砂眼等铸造缺陷,不应有裂纹。非加工表面应光洁、平整、无

毛刺。

4.3.5 机架与方盘

材料应采用GB/T9439 中规定的 HT150 制造。生产率在5 t/h
及以上的切碎机,其上下机壳的材

GB/T 26551—2011

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 . 5 mm 的冷轧钢板制造。

4.4 整机及装配要求

4.4.1
所有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协作件应有合格证,并经抽检合格方可进行装配。

4.4.2 刀轮组装后应按 GB/T9239. 1 的规定进行平衡试验,其精度不低于 G16 级

4.4.3 喂入辊组装后,应转动灵活,单边喂入不应有卡滞现象。

4.4.4 离合器组装后,应操纵灵活,结合正确,分离彻底。

4.4.5
整机总装后,传动部分应灵活。动刀片、定刀片的安装应安全可靠,间隙为0.2
mm~0.8 mm。

4.4.6
涂漆表面应均匀、光滑、色调一致,不应有皱纹、脱皮、气泡、漏涂及其他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4.4.7
配套动力应合理。在达到额定生产率时,其配套动力的负荷程度不应低于85%。

4.4.8 切碎机工作时轴承温升不应超过25℃。

4.5 可靠性要求

4.5.1 首次故障前平均工作时间 MTTFF 不少于100 h。

4.5.2 切碎机的使用有效度应不小于90%。

4.6 安全要求

4.6.1 切碎机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GB7681 的规定。

4.6.2
配套电动机应有启动过载保护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线装置。电控装置应有防热、防潮等措施。

4.6.3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操作者在操作、保养和维修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标志应在产品使
用说明书中重现。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试验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被测样机进行调整,使动刀片、定刀片间隙达到规定的要求。
进行空运转试验至样机达到正常工作状态。

5.1.2 电动机为配套动力时,工作电压为380 V (或220 V),
偏差为±5%。平均负荷不应超过额定功 率的110%,负荷程度不应低于85%。

5.1.3
配套电动机应性能良好,必要时由制造厂提供该型号电动机的负载特性曲线。

5.1.4
试验用仪器、仪表使用前应经校验检定合格,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见附录 A。

5.1.5
试验用物料的含水率应为不小于65%的青贮玉米秸秆或含水率不大于18%的干玉米秸秆。从
待切物料中按自然堆放分布情况分别取样3株,称其质量,然后烘干到质量不再减少时为止,再称其质

量,按式(1)计算物料含水率。

式 中 :

H 。—— 物料含水率,(%);

… ……………………

(1)

me—— 烘干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ge— 烘干后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5.1.6 物料应干净,不应有铁钉、石块等硬杂物。

GB/T 26551—2011

5.2 性能试验

5.2.1 空载性能

5.2.1.1 感官检查整机运转是否平稳,有无异常声响等。

5.2.1.2 在切碎机运转稳定后,用测功仪表测定空载功率。

5.2.1.3 测定空载主轴转速。

5.2.2 负载性能

5.2.2.1 生 产 率 不 大 于 5 t/h
的切碎机,每次切碎物料的质量应不低于该机纯工作小时生产率的
10%,但不应少于100 kg; 生产率大于5 t/h
的切碎机,每次切碎物料的质量应不低于该机纯工作小时
生产率的5%。测试次数为3次,取其平均值。

5.2.2.2 生 产 率

首先将待切物料称重,从喂入开始至喂入结束时止,记录纯工作时间,按式(2)计算纯工作小时生产率。

(2)

式 中 :

E.— 纯工作小时生产率,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m ——切碎物料质量,单位为千克(kg);

t 。—— 纯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注:纯工作小时生产率系指铡切青贮饲料时的质量指标。如果切碎机主参数标注是干草的生产率时,其换算关系

应约为干草的2.5倍。

5.2.2.3 千瓦小时产量

在测定纯工作小时生产率的同时,测定千瓦小时产量,并按式(3)计算。

式 中 :

ga— 千瓦小时产量,单位为千克每千瓦小时[kg/(kW ·h)];

W— 切草时间内电能消耗,单位为千瓦小时(kW ·h)。

耗电量可用不同的方法测量。若用电度表测量时,按式(4)计算。

式 中 :

nd 电度表回转圈数,单位为圈;

i — 互感器比值;

K— 电度表常数。

5.2.2.4 单位草长千瓦小时产量

按式(5)计算单位草长千瓦小时产量。

………………………… (3)

………………………… (4)

………………………… (

式 中 :

g¹— 单位草长千瓦小时产量,单位为千克每毫米千瓦小时[kg/(kW ·h ·mm)];

L— 平均切草长度,单位为毫米(mm)。

GB/T 26551—2011

5.2.2.5 生产率和产量的折算

折合成物料含水率为78%的纯工作小时生产率、吨料电耗、单位草长千瓦小时产量。按式(6)计算

切碎物料的质量。

式中:

…………………………

(6)

m’ 切碎物料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将 m
'分别代入式(2)、式(3)计算出对应的纯工作小时生产率、千瓦小时产量,再将千瓦小时产量代

入式(5),算出单位草长千瓦小时产量。

5.2.2.6 负荷测定

5.2.2.6.1 负荷功率按式(7)计算。

…………………………

(7)

式中:

N₁—— 切碎机负荷功率,单位为千瓦(kW);

η — 电动机效率(由电动机负载特性曲线上对应点的效率值查得),(%)

5.2.2.6.2 负荷程度按式(8)计算。

…………………………

(8)

式中:

e —— 配套电动机负荷程度,(%);

N.— 配套电动机额定功率,单位为千瓦(kW)。

5.2.2.7 物料抛送

5.2.2.7.1
物料抛送距离:测量从主轴回转中心至抛送物料的自然堆积中心的水平距离。

5.2.2.7.2
垂直抛送高度:测量抛出物料主流线中线的最高点与主轴回转中心间的垂直高度。

5.2.2.8 切草长度测定

5.2.2.8.1
在测试开始、中间及末期阶段,在出草筒出口处接取样品3次,混合后用十字交叉法取出小
样500 g, 逐根测量每根长度(叶除外),计算平均值作为平均切草长度。

5.2.2.8.2 标准草长率

按式(9)计算标准草长率。

式中:

S.—— 标准草长率,(%);

m。——标准草总质量,单位为克(g);

my—— 小样总质量,单位为克(g)。

…………………………

(9)

注:标准草长系指切碎后的草段长度在0.7倍~1.2倍的设计切草长度(测量数值均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5.3 刀轮的平衡试验

刀轮组装后,按照GB/T 9239.1 中规定的G16 级进行平衡试验。

GB/T 26551—2011

5.4 生产试验

5.4.1 生产试验时的被切物料和配套动力按试验场地的条件确定。

5.4.2 对生产率不大于5 t/h 的切碎机,其生产试验不应少于180 h,
对生产率大于5t/h 的切碎机,其 生产试验不应少于150 h。
投入生产试验的样机不应少于2台。

5.4.3
生产试验期间,应在开始、中间及末期阶段按5.2.1~5.2.2的规定做性能测定。

5.4.4 生产试验期间,应认真填写生产试验记录。

5.4.5
试验过程中零部件发生损坏需要更换时,应测量损坏件的磨损量,分析其损坏原因。统计该零
件累计工作量、工作小时数。

5.4.6 对易磨损件,在试验前、后分别在同一部位进行测定,记录结果。

5.4.7 可靠性试验按照GB/T 5667 的规定进行。

5.5 试验报告

性能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束后,应将试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出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内容包括:

a) 试验目的;

b) 切碎机的技术特征简介;

c) 试验结果和分析;

d) 试验地点;

e) 性能试验报告;

f) 生产试验报告;

g)
对切碎机结构、性能、维修保养、安全性、可靠性等进行总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切碎机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切碎机出厂前应逐台在额定转速下进行15 min
的空载试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a) 机器运转正常、平稳,不应有异常声响。操纵装置应可靠,不应自行脱挡;

b) 各连接件联结可靠,紧固件不应有松动现象。

6.1.3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成批生产时,每3年至少检验一次;

d) 产品连续停产3年,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

GB/T 26551—2011

6.3 不合格项目分类

2 不合格项目分类

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本标准章条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A

1

安全性

4.6

2

单位草长千瓦小时产量

表1

3

刀轮裂纹

4.3.4.2

4

刀轮平衡精度

4.4.2

B

1

轴承温升

4.4.8

2

首次故障前平均工作时间

4.5.1

3

使用有效度

4.5.2

4

标准草长率

表1

5

噪声

表1

6

吹送高度

表1

7

水平吹送距离

表1

C

1

负荷程度

4.4.7

2

刀片质量一致性

4.3.1.3

3

动刀热处理

4.3.1.2

4

定刀热处理

4.3.2.2

5

主轴热处理

4.3.3.2

6

动刀的安装与调整

4.3.1.4

7

定刀的安装与调整

4.3.2.4

8

刀轮铸造质量

4.3.4.2

9

喂入辊组装质量

4.4.3

10

离合器性能

4.4.4

11

涂漆

4.4.6

12

空运转

6.1.2

13

标志

7.1

14

机具润滑点

7.1.2

注:首次故障前平均工作时间每3年试验一次。

6.3.1 按 GB/T 2828.1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批量 N=10 台~15台。

6.3.2 按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检验分为
A、B、C三类,不合格项目分类见表2。

6.4 判定规则

6.4.1 抽 样 判 定 见 表 3 ,Ac 为 接 收 数 ,Re 为 拒 收 数 。

6.4.2 采用逐项考核、分类判定原则。当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Ac
时,该类产品判为合格。当不合格数 大于或等于Re
时,该类产品判为不合格。对不合格产品可抽取加倍数量进行复检,若复检仍不合格,

GB/T 26551—2011

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3 抽样方案

不合格项目分类

A

B

C

抽样方案

项目数

4

7

14

检查水平

S-1

样本数

2

判定规则

AQL

6.5

25

40

Ac Re

0 1 1 2 2. 3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应在切碎机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上应注明: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主轴转速;

e) 生产率;

f) 配套动力;

g) 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

h)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1.2 应在切碎机上标出润滑点的位置。

7.2 包装

7.2.1
切碎机出厂时的包装应确保产品便于运输,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致因包装不善而损坏。

7.2.2 随同产品供应的附件、备件及工具应齐全。

7.2.3 随机技术文件有:

a) 装箱清单;

b)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保修单。

7.3 运输与贮存

7.3.1
切碎机运输过程中应确保零部件不受损坏,运输方式及要求可按供需双方合同确定。

7.3.2 切碎机存放条件应干燥、通风,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措施。

GB/T 26551—2011

A

(资料性附录)

试验用仪器、仪表及工具

烘干箱;

成套测功仪表(精度1级);

转速表;

秒表;

磅秤;

米尺;

天平(感量0.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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