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本书创作背景
本书李孟潮先生所写的前言部分介绍了本书创作的背景。
本书创作于50年代的二战结束时期。它的读者群是当时的心理咨询和治疗界的从业者们。而当时,美国心理学界是依托「疾病模式」为指导来设立心理咨询和治疗体系的,也就是说,在咨询或者治疗过程中,从业者们更关注怎么看待「患者的症状」,怎么对「患者」进行「诊断」,以及这个疗法可以用于哪类患者,同时又对哪类患者起不了效果等这类问题。
正像李孟潮先生指出的,当时美国的心理医生还是以具有医学背景的采用精神分析方式进行心理诊断和治疗的心理治疗师们为主,大家熟知且在临床上被普遍使用的是精神分析疗法,所以当时用于临床沟通的专业术语也充满着精神分析流派对心理现象的解释词汇和定义,故此,当【当事人中心疗法】被创立之后,Rogers提出的治疗理念受到了当时美国心理学界的挑战和质疑。
人们甚至会认为Rogers的想法是不负责任的抽象思维,根本没有价值。面对质疑,Rogers真诚地投入了沟通。针对大多数心理咨询师和治疗师关注的如何处理移情、怎么看待治疗过程中的诊断、以及【当事人中心疗法】会对哪类人群不适用做了回复。下面,我们就Rogers谈到的有关这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做一些阐述。
1 罗杰斯的回应1——怎么看待移情?
在谈论移情话题的开始,Rogers中肯而又真诚地表达道“‘移情以及关于移情关系的概念”构成了心理分析治疗师的核心思维,他继而谦逊地表示自己“很难”把自身放到一个心理分析师的角度来充分理解这些核心思维。
但是,Rogers从自己的角度 – 一个人本主义治疗师的角度把他对于“移情”定义的理解做了一个简洁的概括:他认为的“移情”就是当事人对治疗师态度的转移,而这些态度本身其实是指向当事人的父母或者他们生活当中的其他人的。
Rogers对“移情”的总结定义高度忠实于他在本章稍后引用的弗洛伊德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移情”概念的概括 – 这两个定义都强调了“移情”是当事人表现出来的针对治疗师的态度,而这个态度的起源并不是从当事人和治疗师之间的关系当中所引发的。
不同之处在于,弗洛伊德将这种态度看作是当事人情感退行的证据,是治疗师需要“更正、引导”病患的治疗方向,以达到让他们消除退行行为的目标;而Rogers把这些反应看作是当事人的心理现象,需要治疗师协助当事人对此深入得进行理解和领悟,以达到帮助当事人获得更客观、清晰的自我认知的目的。
当Rogers清晰得表达出他所理解的佛洛依德对于“移情”的定义之后,他也更为肯定得表述出自己对于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之中的态度的看法:Rogers认为“很多当事人对咨询员的态度是适度的、现实的,本质上不是移情”。
我们要怎样来理解Rogers这里的观点呢?我认为,Rogers在这里提醒我们,作为咨询师或者治疗师,我们不能把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一概而论得使用“移情”角度去进行解读,而是需要更客观地对治疗过程的每一个当下中所产生的「态度现象」进行理解。
正像Rogers在本章中所述,区分当事人对于咨询员是否产生了将TA对待他人的态度转移到了自己身上的现象,要从看当事人表现出的情感强烈程度,以及这种情感是否对于当下的关系互动来说是相适应、匹配的等方面来判断。
比如,如果一个因为是否要同丈夫离婚的当事人在没有开始咨询的时候对咨询员存在着她一定会告诉我我应该怎么做’这样的期待,那么我们也许会发现这位当事人很可能会在一开始对咨询员表达出来一些热切、尊重、甚至讨好的态度;而当咨询员聆听对方的表达,当事人虽然也可以感受到TA被咨询员理解到自己的困境和心态之后,却没能从咨询员那里得到自己是否要同丈夫离婚这个问题的答案之时,她可能会对咨询员产生埋怨甚至有轻微愤怒的感觉。
这些感受对于当下正在发生的关系互动中的变化来说,都是正常的,都反映出这位当事人本身在处理人际关系的过程中可能会有意或无意采用的应对人际关系变化的「应对模版」 – 即为,当我遇到困难的时候,我需要从别人那里得到方法;如果不能如愿,我会对别人不满或愤怒。
虽然这种态度和当事人从小被养育的方式有一定关系,但是,Rogers认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被环境塑造出某种处世方式,那么它已经是这个人当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做到的是帮助当事人“看到”TA现在的处世哲学对TA自身以及对TA的环境中的其他人所产生的影响,而不必强行将之归类为“移情”,回溯到当事人的童年来处理当下的关系困境,甚至导致引发当事人产生更大的心理抵触。
故此,【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治疗师所理解的“移情”是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治疗师、以及对治疗本身不同程度的态度。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态度更具有当时当下的反应分析价值;而只有当这些态度是明显的过于强烈、持续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用心理分析中对“移情”的方式来理解这些态度,帮助咨询员更准确得进行个案概念化。
最后,Rogers也指出,即使我们遇到带有严重“移情”倾向的当事人,从【当事人中心疗法】的角度来说,也并非无法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治疗师所采用的理解与接纳的方式所创造出来的包容、抱持的治疗环境,能够帮助当事人安全得去探索属于自己的所有感受和反应 – 最终TA意识到这些移情态度的主人终究是当事人自己,它并不能在治疗师那里激发出来自己从父母,从爱人,从朋友,从同事们身上的反应,这样,“移情”的作用也就没有用武之地了;剩下的,是当事人看清了自己在特定关系中的特定模式。
所以说,Rogers总结到,这样的处理让当事人认识到这些感觉产生于TA的内心深处,它们不在治疗师那里。【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核心在极大程度上围绕着帮助当事人对植根与TA内心的态度和感觉的认识;也就是说,作为治疗师,我们尽力帮助当事人建立更为客观和清晰的自我认知来达到协助当事人进行「自我重组」。
2 罗杰斯的回应2——怎么看待诊断?
相对于“移情”话题,Rogers对于“诊断”这个临床概念的看法在当年美国的心理学领域,甚至包括在当今,都被认为是更加的前卫和不合常理。
毕竟,在当年的社会大环境下,精神分析疗法占据心理治疗的领导地位,而诊断作为治疗流程必不可少的初始步骤,不仅承担着让当时的治疗师们在设计治疗方案时可以有据可依的作用,也承担着把握个案治疗方向的重任。
可以说,如果没有了诊断这一步,许多治疗师会变得非常没有安全感,不知道自己在治疗过程中还可以做什么。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当Rogers提出‘对于【当事人中心疗法】来说,诊断并没有必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对当事人造成没有必要的伤害’这样的说法时,他受到了更大的反驳甚至攻击。
对于Rogers为何认为采用【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治疗师不需要把诊断当作治疗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和Rogers同期的心理学家Nat Raskin博士用简明扼要的观点对此做出了陈述。
Raskin博士强调之所以不需要诊断,是因为【当事人中心疗法】所倡导的「非指导性治疗」方式,针对于通常人们所熟知的心理治疗方式来说,是一种「革命性的改变」。
当治疗师真实得采用「非指导性方式」与当事人互动时,治疗师会主动沉浸在当事人对TA所经历的人事物的主观体验当中,就好像治疗师进入到当事人的生命躯体中去体验所有当事人在对TA表述的一切一样。治疗师在当事人的“内部”用当事人的态度去体验TA的生活,而不是作为一个和当事人同在一个时空的“外部”观察者去进行分析和判断。
不过与此同时,治疗师也必须可以敏锐得体察到任意微小细致的当事人正在经历的内部变化,甚至当事人自身都没有观察到的变化。总之,治疗师需要将TA自身的感受和态度完全得替换到当事人的角度中去。
这样的工作可以想像,它的难度是巨大的;故此,在进行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治疗师是不可能再有任何精力去做诊断,TA也不可能想着把治疗节奏加快一点。治疗师在和当事人工作的当下,是另一个独立存在的人在竭尽全力得去获得对当事人的理解。
这个理解不会凭空而来,它是建立在异常得以全情投入的态度对当事人的持续积极关注的条件下,完全并且完整得去感受当事人的感受,摈除任何其他会导致自己无法专注于理解当事人的信息的情况下达成的。这其中也就包括了摈除对当事人进行诊断的思维和行为过程(Rogers, 1951, p.29; Raskin, 1947,未发表的手稿)。
如果类比诊断之于精神分析疗法的作用,【当事人中心疗法】并非不存在诊断。Rogers在本章中强调,【当事人中心疗法】的诊断就是治疗本身。这个逻辑要从Rogers阐述“谁才有权利对于诊断做出它是否是正确的?”这个问题出发,去理解它。
Rogers认为对于任何一个当事人所经历的心理感受和心理现象,任何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都无法真正得知它最真切的样子,而对此做出诊断的人自然也不具备对其的最终解释权。那么既然当事人才是对这些心理现象有权利和能力去解释的人,治疗师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去更为全面、客观得感知到与这些心理现象相关的TA所能感知到的一切信息,如此,当事人自然可以“诊断”出问题所在,并做出选择是否去处理它,如何去处理它。
当然,在书中,Rogers也诚恳得写到,采用“轻诊断、重体验”的方式来和当事人工作的临床方式,还需要更多、更完备的心理研究来调查它的工作效果。不过,正像Rogers不断提醒大家的,他的思考和思想内容都期待能成为后续心理工作者们的「指向」灯,希望更多的思考和研究可以将其不断完善、补充、甚至推翻重建。
3 罗杰斯的回应3——怎么看待适应性
对于【当事人中心疗法】的适应性话题,Rogers在本章给出极为简洁的回答 – Rogers认为从临床操作经验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中心疗法】几乎适用于所有有意愿进行心理治疗的人群。
他之所以这样反馈,是因为从逻辑角度上看,【当事人中心疗法】的立足点是研究当事人自身经历的心理现象学。
也就是说,无论来到咨询室的是什么人,具有什么样的背景,【当事人中心疗法】关心的都是当事人本身所经历的一切心理现象,所以说,只要当事人有咨询的意愿和能力,【当事人中心疗法】都是可以被采用的。
最后,Rogers对于适用性这个问题做出了更为深刻的探索- 他认为,与其探寻【当事人中心疗法】不适用于哪一类人群,不如更多得去研究【当事人中心疗法】在哪一类人群身上的效果更为显著?
这是因为,不像一些对适应性的要求比较严格的心理治疗方式(比如认知行为疗法对于当事人在接受治疗时的认知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当事人中心疗法】对于前来治疗的当事人不会产生伤害。
故此,Rogers建议将研究重心放在对该方式有效性的比较研究领域则更为妥当。
总结
罗杰斯对于三个问题的回应
1)移情在【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实践操作中会被认为是当事人对于治疗过程中不同体验的不同程度的态度变化。Rogers强调说他认为在大部分时间,当事人在咨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态度都是适度和正常的,本质上不属于弗洛伊德定义的“移情”范畴。而即便有少数当事人会带着强烈的移情特质来到咨询的环境中,【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治疗师依然会用同样的方式,就是深度共情接纳和理解来帮助当事人完成接受自己的“移情”体验,认识到它是自己应对世界的反应模式而不是TA认为的其他人(包括治疗师)的反应,从而完成领悟后的自我重组,重新选择自己要如何面对引发自己产生这些情绪的人事物。
2)诊断在【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实践中被认为是不必要且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当事人带来不良负面影响的。这是因为Rogers的观点强调治疗师需要能够“沉浸”在当事人的世界中去体验、理解当事人,而诊断的发生则需要治疗师站在抽离于当事人的角度去评估判断当事人的状态,从逻辑上看,是相冲突的,因而也是做不到的。不过,Rogers给出他的替代想法,即为【当事人中心疗法】的诊断是治疗过程本身,因为只有当事人才真正能够体验到治疗过程是否对其有效 – 在治疗师通过运用深度共情、接纳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在安全环境中探索自身的过程中,当事人就充当了自己的诊断角色,也就自然通过诊断对自身状态做出更具适应性的调整了。
3)更为简洁的,Rogers 对于【当事人中心疗法】的适应性说,【当事人中心疗法】在理论上可以适应所有有意愿进行咨询的人群,同时该疗法对咨询当事人不会产生伤害。所以,与其讨论【当事人中心疗法】是否会不适用于哪类人群,不如专注于研究该疗法在哪类人群中的疗效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