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网店怎么分?(二)

上期谈到了网店本身是否具有财产价值、网店的财产价值如何计算?

这期我们聊聊第3、4个问题,即:

3、网店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4、网店的分割规则?

网店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网店要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其前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网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网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并未涉及网店,故认为网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店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可囊括本条未列明的一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不属于个人财产的财产。只要网店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合法收入,具有价值,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网店应当在离婚时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

  1. 一方婚前注册并经营的网店,婚后双方继续经营;
  2. 一方婚前注册,婚后双方共同经营。

如果只是以网店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经营作为界限来判断,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会对另一方不公平。

而一种比较公平的方式是,可以着重审查“主要经营行为发生时间”,即法院除了查明网店的注册时间之外,还需要审查婚前婚后的各自经营时间长短、店铺商品及交易数量、评级上升程度和关注程度等以确定主要经营行为发生时间。

若“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前,网店应认定为注册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注册方继续经营淘宝店铺;婚后店铺评级上升部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规定,结合淘宝铺的婚后增值幅度,给未取得店铺经营权一方适当经济补偿;

若“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后,淘宝店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取得店铺经营权,若确定注册一方继续经营淘宝店铺,则按照增值幅度给予另一方折价;若确定为非注册一方继续经营淘宝店铺,除给付另一方增值幅度折价外,还需要给付注册方注册店铺的实际支出成本及婚前经营投入部分的补偿。

网店的分割规则?

网店的分割在当今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应该遵守如下原则:

1、实现最大经营利益原则。

《婚姻法》及《财产分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得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对网店进行分割时,不因网店实际经营人员发生变更,让原本处于良好营利状态的网店发生经济亏损,使实际经营者多年积累的店铺信誉得以延续,并降低消费者的交易风险,保护消费者对店铺的信赖和期待。通过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对于网店经营的投入和产出,尽量避免将店铺交由未实际经营或者是经营效果不佳的一方继续经营,实现裁判利益最大化。

2、明确店铺经营主体原则。

离婚纠纷案件对财产进行分割时,要明确店铺的经营主体,以便以后的执行,同时也减少判后争议的产生。

3、考虑平台规则。

目前网店的形式多种多样,各个平台的规则均不相同,法院在对网店进行分割时,也需要考虑各个平台的规则,尊重各个平台的意思自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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