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人借了钱,另一方要帮忙还吗?法院给出了最新答案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目前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下面,小编将大众对此最关心或存在疑惑的几个问题列出,并作相关解答。

1、《解释》中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是为了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尽可能从源头上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事后无法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答:首先“家庭日常生活”支出通常是指家庭必要的日常消费,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而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

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约定了但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答: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许多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大量超支,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所负债务。

​4、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答:《解释》前三个条款规定了夫妻所负的共同债务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这两种: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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