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笔记(1054-1066条)|如何确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小伙伴们都学习完民法典了么?你们是怎么学习的呢?我学习民法典是购买了民法典编撰立法专家杨立新老师的课程,杨老师结合了他数十年的研究心得,对民法典条文本身的内涵、外延、立法背景以及立法当时学者观点和立法机关的意见冲突等等,都进行了解读。

听杨老师课程时,做了详细的笔记;这段时间又在重温学习笔记,突发奇想作为《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推送给大家,与大家一起学习。

推送顺序没有按照民法典的顺序来,是把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放在前面,后面按照民法典顺序来。

1054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读:本条变化是,增加了无过错方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如果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生活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判决。财产处理,先协商,然后由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1058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共同亲权原则。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古代、近代基本是父权专权原则。亲权的行使应当由父母共同意思来决定,亲权中男女平等表现。

共同亲权包括:亲权是父母平等的权利、亲权是父母共同的权利(父和母是共同亲权人而不是分开的)、亲权行使由父母共同为之,由共同意思决定。共同亲权以父母婚姻存续为前提,如果离婚,则亲权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由母亲行使,被认领后,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

当父母双方对亲权行使出现分歧时,处理原则如下:重大争议起诉法院,法院处理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1060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原婚姻法没有规定。原17条第二款其实也不属于。原来属于扩大解释。可以代理对方行使的权利。和表见代理相似,可参照其原理。目的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性质是法定代理权的一种,不得随意加以限制。购物保健娱乐食衣等在内,一般认为,家庭对外经济行为,不在此内。

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共同承担行为后果;如果夫妻没有实行共同财产制,那么从其约定。对滥用的,另一方可以违背其意思表示撤销,但不得对抗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

家事代理权行使规则:

代理点实务限于家庭日常事务:食物、光热、保姆、家庭教师、教育子女等

紧迫情形处理的推定代理权:在紧迫情况下,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可以对代理权做扩大解释,即推定可以代理非日常实务。

其他实务需要共同决定。

第三人无法辨认是否超越代理权的,配偶应该承担责任。

夫妻之间可以对家事代理权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家事代理权可以消灭,一时消灭:无理由分居不再共同生活;永久消灭:离婚、死亡。

1063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读:原来婚姻法也规定了,但增加了一个新的“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个人)。

法律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陆陆续续的体现这个精神。90年代有个司法解释,一方个人财产在结婚8年后不动产变为共同财产,4年动产变为共同财产,但现在废除了,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除非后来在夫妻财产约定,个人财产才可能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专用生活用品,不包括高价值的奢侈品、贵重物品,比如名表、名包、名贵钻戒等。

其他: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复原军人的复原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等等。

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原婚姻法中无此规定。最高法院两次修改的规定。学者其实不主张规定,因为这是个司法问题。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都属于共同债务。为赡养老人所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婚前所付债务、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债务、为满足个人欲望与家庭无关所付债务都是个人债务。

这个规则有可能被利用逃避债务。债权人要更慎重。

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解读:夫妻享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新规定。为自己父母看病拿不到钱,可以要求分割,符合第二款。物权法规定,有重大理由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割,与之呼应。分割后,分得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个人可以处置。

你可能感兴趣的:(婚姻家庭编笔记(1054-1066条)|如何确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