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系列2-控好公章、控好公司

      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在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管理层任命权等,股东之间往往争得热火朝天,但最终一切的落实均绕不过一个“信物”-公司印章。

       印章属于公司的财产,除去其财产属性外,其对外、对内均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其重要性笔者不用在此赘述。公章究竟由谁掌管,公章的掌管权被侵害后如何启动司法救济,本文将进行梳理。


一、印章应当归谁保管?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1、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或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明确公章的掌管者,符合法律规定,可视为特殊约定。

    (1)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认公章掌管者。

(2)在《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董事会“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制定管理公章的基本制度,其制定的具体由谁掌管公司的规定对公司、股东、高管等均具有约束力。

       2、股东对公司印章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公章应推定由法定代表人掌管。当实质法定代表人与形式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发生直接冲突时,以实质法定代表人为准。

(1)公司法人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印章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

    (2)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有效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出现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

      工商登记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交易对象为善意第三人原则上该意思表示有效;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有效决议产生的实质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名义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直接冲突时,因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为宣示性登记而非授权性登记,故应以实际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为准。


二、公章缺失的情况下,公司能否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公章?

        在公章缺失会出现起诉他人返还公章,但起诉状及授权无公章可盖的情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故有权起诉他人返还属于公司的公章;同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故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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