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有利金融创新发展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首发《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通过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的主动案例测试申请,由司法给予市场明确的前瞻性规则指引,以此促进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 ”,为金融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出台背景

    进入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金融进入双循环高质量发展快车道,上海也在着力打造功能更加深化、制度更加开放的国际金融中心升级版。为响应中央号召、服务上海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推进金融市场高质量改革创新,上海金融法院在2020年7月发布了《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举措》,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案例测试机制”。今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亦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出要“创新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积极稳妥探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依法保障各项金融创新举措实施。”6月22日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也明确授权“支持上海金融法院探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向金融市场提供规则指引,服务绿色金融创新”。

      基于此,上海金融法院通过深入调研金融领域创新开放的前沿问题,学习借鉴域外最佳司法经验,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规定》,回应了上海作为我国金融开放枢纽门户地位及国家积极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先行先试的需要,迎来了国内金融司法机制的又一重大创新。

具体内容

    《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启动程序、审前程序、案例审理、配套机制五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案例测试机制应遵循充分协商、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广泛参与、禁止滥用五大原则。启动程序明确了申请启动应具备的四项条件、案例测试申请书的内容等。审前程序明确了当事人除协商一致外不得就案例测试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同时就审理庭组成、举证、答辩等作出明确规定。案例审理明确了案例测试采取争点审理模式、测试案例司法意见书载明内容、诉讼风险评估机制等。配套机制明确了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共治等内容。

    创新之处

    作为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举措,《规定》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启动程序和谐便捷。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便可以启动案例测试程序,不再是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一方主动另一方被动接受。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也可以引导、协助当事人申请启动。

    测试内容专业精准。案例测试仅针对金融业务中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确且对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事实与法律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纠纷。该金融业务可以是正在开展的,也可以是尚未开展但准备开展的业务。

    审理模式聚焦争点。案例测试机制在程序制度设计与步骤上已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原理,故而《规定》略偏重解决实体内容,当事人除协商一致外,不得就程序性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应针对审前会议固定的争议焦点逐一开展辩论。

    专业力量充分汇聚。当事人原则上应委托具备丰富金融民商事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的律师担任代理人;审理庭应由具有丰富金融审判经验的法官及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庭审中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出具相关意见;相关专门知识机构或人员可以提供书面意见。

    测试结果效力独特。测试案例司法意见书将公开宣告,所确定的规则亦可以为当事人开展同类金融业务及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参考。换言之,“将为金融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使案例测试成为以金融改革创新为导向的司法公共服务的具体形式。”

应对建议

    随着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同业竞争的日趋加剧,金融创新已经是摆在各家商业银行面前的一道必答题。从金融现状来看,有些创新颠覆了传统金融,在合法范围内极大地满足了客户需求,获得了双赢;有些创新则是伪创新,甚至钻了法律空子,为追求眼前的高利益获得,忽视了背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更多时候,各家商业银行在开展一些金融创新业务时,因为没有法律、惯例、判例、监管规定可循,所以开展业务时也束了手脚、少了底气。

      而上海金融法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既是金融‘沙盒监管’的一种积极尝试,也是金融领域 ‘诉源治理’的一个重要创新。”,更为商业银行积极探索金融创新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鉴于此,商业银行应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业务创新时需平衡交易各方的法律权益。从《规定》内容来看,法院更关注在创新金融交易模式下,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规避风险;关注创新业务在大规模推广之后不侵害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此来减少因金融创新所引发的批量金融纠纷。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业务的先行先试行时,必须基于立法原理,把控总体风险,尽量做到公平合理,稳定金融市场的规则预期。

    时机成熟可主动申请测试案例。测试是以假定事实作为基础,只要合意即可启动,并未真正发生纠纷。因此,商业银行在研发一项创新业务或产品时,可以在与拟交易对方达成一致后,积极主动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案例测试。对于测试案例中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形成的裁判逻辑与理由,商业银行可以以此开展相关业务的流程修订或文本更新等,据此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日常业务开展中应关注测试案例司法意见书。法院最终出具的司法意见书,将对案例所涉法律行为性质、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实体争议作出认定。测试结果效力其实已经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规则指引,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关注各类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司法意见书,明晰金融市场最新规则,并及时调整本行业务,解决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加强专业人才的储备与培养。《规定》明确代理人原则上为律师,案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就案例所涉法律争议公开提交书面意见。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加强外聘律师管理、优化专家意见支持机制;另一方面则要强化内部专精人才培养,以冀本行员工可以成为提供专业意见的专家。此外,还应该联合金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力量共同推动案例测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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