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劫波研究系列之十四:不可篡改,加密与风险(3)

互联网解决了信息的基本真实性问题,但伴随流量的又一次集中,长尾效应消失。

基于程序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现行网络,其目标主要是实现参与者的大致共识。

— 长尾消失 程序正义 大致共识 

这样的基础共识协议对信息传递来说意义非凡,在此之后所有的互联网应用基本都是基于其搭建的。而现在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绝大多数区块链项目,也都将自己的代码附着于TCP/IP协议之上(少数layer 0的项目除外,我们将在后文详细讲解)。正因为如此,我们现在有一部分人会认为区块链只是互联网的一个分支。


我们且不对这种观点进行评价。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区块链的确甚少触及TCP/IP所处的互联网网络层、传输层的架构,而是从传输层顶部开始,重新搭建一系列的新型协议,以期实现现有应用层体系的进一步改善。


分布想要在接下来的数年内得以实现,关键之处就在于区块链能够提升现有的互联网应用层所拥有的能力,也即为用户和整个经济体带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

现有的互联网应用已经在信息送达、用户体验方面有了非常好的基础,但还远谈不上尽善尽美。事实上,互联网架构存在着不小的缺陷,这个缺陷或者说不足是由其自身的技术内涵所导致的。


互联网最大的价值就是实现陌生设备之间的连接,通过将信息转换成数字信号上网,实现跨地域、跨人群的远距离传输,增进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原有的电话、电报等沟通方式以外,互联网通过去中心化的协议安排,大大丰富了信息互联的维度,也因此彻底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信息交互形态。


但是这种纯信息层面的连接是存在明显的边界的。由于TCP/IP包括后来于1990年问世的HTTP协议(即超文本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应用层的一个子集,它构成我们今天使用的WWW网址浏览形式的底层数据基础,并推动了互联网真正走向千家万户)均没有辨别信息价值的技术安排,因而导致我们现在的互联网世界需要依赖网站自己来对信息进行筛选。


还是用前面的例子来阐述,这就好比我们在运送货物的时候,将关注力都集中在如何能够建立更为丰富的运送线路,以及确保货物能够有效送达这个层面,并没有深究这些货物本身是否真实,也不会花费精力讨论这些货物的运输是否具备价值等等。


在连道路还未修建完善,运送效率都还无法保证的时代,这样做是非常合理的。但是随着HTTP等客户端和服务器端交互协议的成熟,人们对货物(信息)传送的质量开始有了更多要求,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专门的公司去解决这类问题。


谷歌、亚马逊等巨头的崛起,也是由互联网信息系统对于这类专门公司的需求所致。1997年1月,HTTP公布了它的1.1版本,也就是沿用至今的HTTP主流版本,它的诞生标志着网络基本框架的修订完毕。


在这之后的任务,就是留待参与者快速搭建信息高速高路。事实上,除了微软、苹果等在计算机时代就开始了自己主营业务的公司之外,我们现在几乎所有市值排名靠前的网络公司,都是在这个时间前后陆续成立的。


互联网要真正为普通用户所熟知,就必须解决信息基本真实性的问题。这就好比在八十年代末期成立的电子商务网站,遇到的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就是没有用户愿意放心地在上面支付现金,因为完全不清楚现金会如何在网络系统内进行存储和传递。


在网络世界的分布式节点中,一些勤奋的节点(网站)通过不断改进自身的服务开始壮大起来,并且渐渐地聚集了越来越多的用户和流量。它们借用这些流量,通过收取增值服务费用、售卖在线广告等方式获得现金,而后又进一步改善自身的服务——包括进行技术迭代、提升交易效率和用户体验等等,以此扩充其在市场上的领先优势。


当这些大型服务商崛起之后,人们开始慢慢地把鉴别真实信息的任务交由它们去完成。比如我们现在要外出旅游,或者购买网络教育课程,会更多地在知名的网站或App上查询酒店、行程等信息。虽然偶尔我们也会使用一些新兴机构的服务,但总的来说信任booking、tripadvisor等多数人使用的网站的成本会更低,这代表着互联网最初的长尾效应已经基本消失殆尽。

1998年成立的paypal(包括后来中国的支付宝等)之所以能够成功,背后的原因也是这种信任。今天我们多数人依然没弄明白里面钱款往来的详细技术流程,但是通过银行风控系统+网络中介平台共同的信用背书,越来越多的用户可以放心地使用第三方支付,与之相关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因此活跃起来。根据统计,截止2018年底,全球最大的三方支付服务商微信支付已经拥有了6亿用户。


这就是我们在之前文章中提及过的网络效应。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服务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另一方面,对于用户来说,从不同网站获得同类服务的差异又往往不大。因而一旦其中的少数机构建立起了早期的口碑和信誉,并适时创建了流量壁垒,后来者想要赶超就会非常困难——这一点在搜索、社交等领域尤为明显。


这可以回答为什么互联网行业只有少数幸存者。虽然最初网络社区倡导的是平等协商的开放精神,但事情在接下来的发展却出乎我们的意料。互联网技术也和之前的技术一样,在惠及了更多的人群之后,不可避免的再次走向了共识,也就是由少数精英机构代替大众进行决策的阶段。


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举一个很直观的例子。我们假设大学课堂上每一个学生都能够无差别的获得全部的考试资料和习题(我们认为在学生阶段竞争会相对公平),大家各自拥有的学习时间也是一样的。但是到了考试的时候,出于个人资质和努力程度的不同,总还是有人会考一百分,而有的人勉强挣扎在及格线边缘。

毕业之后,这些科目成绩优秀的同学找到了更好的工作(事实情况不都如此),也在随后的人生中获得了更高的地位和更大的财富。这时候当再有人跟他们发起挑战的时候,显然多数情况下他们不会把所有竞争相关的信息、自己过往掌握的资源等都分享给对手了。所以我们在面临现实社会中竞争的时候,往往从一开始就是不公平的。


整个互联网就经历了这个例子中所描述的过程——在网络尚未被大量开垦的时期,竞争者彼此之间是相对平等的,通过一轮的优胜劣汰,渐渐地发展到现在的少数几家独大。法律和社会规范能够保证的仅仅是程序上的正义,但它们并无义务,同时也没有可能去让每一个人都以优等的成绩毕业,或者强制领先者分享自己所拥有的信息。


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个人类社会,这样的故事在我们的狩猎和农业阶段、工业阶段都已经发生过无数次。在博弈和演化中不断涌现的竞争获胜者,最后也都会利用自己的市场地位牟取更多的利润。格雷厄姆在自己的价值投资理论中屡次提及的“护城河”概念,说的就是这样的情况。从某种意义来说,这种超额利润也是对幸存者进行的奖赏。


至于互联网由偏向分布走向共识的具体时间,我们并没有什么严格的定义。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在其早期的分布阶段,也并不是说没有共识存在。包括我们在之前的文章各处提及分布的时候,都是以能够达成共识为前提的,只不过程度不同罢了。


早在制订阿帕网协议的时期,第一份互联网文档,也就是为未来半个多世纪互联网设定基调的RFC文档就发表了对共识的阐述。在其后发表的RFC3(意在解释RFC文档)当中,更是明确规定了这样一种原则:我们拒绝国王、总统和选票,我们相信大致共识和运行代码。


正是这种大致共识理念使得互联网能够从时代大潮中脱颖而出。但也是因为其技术本身并不具备达成更为精确和大范围共识的能力,逐渐地让位于少数者的替代性共识。互联网给人类带来了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分布式体验,但是仍旧没有能够摆脱历史的发展规律。

*文章为作者李凯龙原创独立观点。 未经授权, 禁止擅自转载。 

*李凯龙,数字机构劫波科技创始人兼CEO。

李先生就读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法学院获得硕士学位,拥有香港中文大学mba及北京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学学士文凭,并被公派到欧洲多个国家留学。李先生曾供职中美顶级的一/二级市场投资及基金;曾于腾讯从事研究与投资工作,期间在腾讯研究院担任首席研究员;曾出任中国五百强佳兆业金融控股总裁助理职务,负责战略业务规划及金融/科技/消费板块的投融资和运营管理。李先生还是清华-伯克利深圳学院和香港中文大学博士及研究生课程讲授学者,并为清华大学院系校友会之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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