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6年真题卷一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31-40题。
31.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
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BC项考查环境影响评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本题中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考查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居民主张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才受该诉讼时效限制,D项错误。
32.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
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
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
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联合国安理会
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
在本题中,联合国安理会表决的结果为12个理事国投票赞成,超过9票,且无1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因此,C项正确,AB项错误。
联合国安理会的投票制度并无简单多数与2/3多数之分,均以9个理事国投票赞成通过,只是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享有一票否决权。因此,D项错误。
答案:C
33.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
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
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
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边境制度
解析:A项和D项考察界标的维护。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B项和C项考查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家通常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成立处理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理边境和边民有关的问题,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事项。而且,对于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甲国有属人管辖权,乙国有属地管辖权。因此,B项和C项认为只能由一国的边境管理部门处理是错误的。
答案:D
34.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
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国际法院
解析:A项考查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国际法院规约》第八条规定,“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各应独立举行法院法官之选举。”《国际法院规约》第十条规定,“一、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二、安全理事会之投票,或为法官之选举或为第十二条所称联席会议人员之指派,应不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非常任理事国之区别。三、如同一国家之国民得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之绝对多数票者不止一人时,其中事最高者应认为当选。”可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国际法院法官选举并无一票否决权。因此,A项错误。
B项和考查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类。《国际法院规约》第一条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因此,B项正确。
C项考查可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规定,“一、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可见,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仅限国际组织,具体为联大及联合国各机关,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国际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条规定,“法院之判决系属确定,不得上诉。判词之意义或范围发生争端时,经任何当事国之请求后,法院应予解释。”《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声请法院复核判决,应根据发现具有决定性之事实,而此项事实在判决宣告时为法院及声请复核之当事国所不知者,但以非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可见,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不得上诉。但当事国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释或者复核的方式进行救济。D项所述的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是错误的。
答案:B
35.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由题干可知,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A正确,BCD错误。
答案:A
36.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B.英国法C.甲国法D.乙国法
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正确答案为A。
答案:A
37.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在确定本题案例中的准据法之前,需要对案件的民事关系进行定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应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对本题中的民事关系进行定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英国公民苏珊请求旅店返还房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涉外不当得利纠纷,应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当事人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因此,B正确,ACD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要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这种选择就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和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与此不同的是选择管辖中的意思自治,要受实际联系的限制。因此,本题中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与本案并无实际联系的瑞士法。
答案:B
38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结婚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结婚条件和手续的法律适用分别作了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可见,关于结婚条件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适用法律的顺序为:(1)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2)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3)婚姻缔结地法律,前提条件是婚姻缔结地同时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该规定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A项和D项考查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婚龄属于结婚条件。本题中,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既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无共同国籍国。但两人的婚姻缔结地在李某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中国,故两人的婚龄应当适用中国法。A正确,D错误。
B项考查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两人的结婚手续符合德国法或中国法均有效。B错误。
C项综合考察结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结婚条件和手续的法律适用分别作了规定。本题中,结婚条件适用中国法,但结婚手续符合德国法或中国法均有效。C错误。
答案:A
39.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A、B、C选项考查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之一在我国的,以上地点的法院有管辖权。本题中,设备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在中国,诉讼标的物即合同所涉设备所在地在中国,因此,韩某可在中国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和设备所在地法院。当然,原告也可以在被告萨沙的住所地法院起诉。B正确,AC错误。
D选项考查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否应受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要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这种选择就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和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地方的法律。D项错误。
答案:B
40.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国际司法协助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司法协助中的使领馆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在本题中,蒙古驻华使馆可向该国公民高娃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因此A正确,B错误。外国驻华使领馆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无需中国外交部同意,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C项和D项都错误。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