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成都市专利培育中心项目资助申报主体条件条件及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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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住所或经营场所在蓉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在蓉高校或在蓉科研单位可申报本项目,或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其他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整合优势资源,共同申报本项目。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企业

1.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同时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12%以上;

2. 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5%以上;

3. 申报建设项目相关技术研发水平处于产业领域领先地位,且在该产业领域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量不少于6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海外专利与国内专利按1:2抵算。具有核心专利技术,且专利布局合理、运用前景广泛、市场需求迫切的,经专家专审认定通过,可不受此条限制;

4. 与高校、科研单位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产业链上企业有畅通的协同创新机制和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机制;

5.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项目核心团队中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或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6. 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二)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单位

1. 拥有与申报建设项目相关产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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