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为什么要订3个月?

文 / 伯马遇

今年六月即将毕业的小安,在寒假来临前,终于收获了一份Offer。

在签定三方协议时,自己发现公司和自己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3个月。

她回到学校问签了三方的同学们,有些签订的是6个月,有些1个月,有些还签订了一个试用协议,自己这时有点迷惑了,到底这个试用期是怎样规定的,该签订几个月,这几个月的时间又是着呢么规定的?

为什么有些公司要签订试用期协议,不签会怎么样呢?


试用期长短要视合同时间而定

首先我们要有意识,试用期的长短,是看签订的合同时间长短而定的,什么意思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什么意思?拿案例中的小安举例,小安的试用期是3个月,根据上面的规定来看,小安签订的应该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像小安的同学,签订的试用期有1个月的,那么签订的合同时间就不满一年;而跟公司约定6个月试用期的同学,签订的合同可能是3年以上的。


试用期要签试用协议吗?

小安还说自己又同学签订了试用期协议,那这个试用期协议又是什么?每个人都必须签订吗?不签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还是来看《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劳动合同就已经从法律上约束规定试用期了。再深一点解读,其实意思就是说,试用期不用再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了。

这样来看,小安的同学签订的试用协议,其实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试用期还有什么要注意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两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条规定,其实应用的场景较为特殊,主要针对那些,从老东家离职又复职的员工。

之前员工A入职了公司,试用期过了,然后转正上岗,后离职又重返公司,这时公司就不能让员工“二次试用”了,这就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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