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LPR定价的提示

一、央行文件(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15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2、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为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代表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此次由10家扩大至18家,今后定期评估调整。

4、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5、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

6、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监督管理,对报价行的报价质量进行考核,督促各银行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严肃处理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二、总行要求(8月19日)

1、根据央行要求,我行新发生贷款业务如选择LPR作为定价基准,均要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定价基准。总行8月20后不再另行发布CCBLPR,并将统一修订贷款合同文本和系统规则。新版合同和系统发布上线前,各分行要加强内部管理,注意避免操作风险。

2、人行增加LPR期限品种后,5年及以内期限贷款应参照1年期LPR定价,5年以上期限贷款应参照5年以上期限LPR定价。

三、分行执行

目前广西行已将业务部门近期放款所碰到的问题反馈至总行,总行当前答复,对于8月19日已签约待投放的业务,可以按照原合同执行。8月20日起,总行不再发布建行LPR,定价不再通过建行LPR走。

其他问题等待总行统一做解答,财会部及时跟踪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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