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足鼎立”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 ——“统一性”受托行政记账人、“唯一性”银行资金账户、“多元化”金融混业产品

                        20220701  闫安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靴子落地标志,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及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63号。

中国银保监会郭树清主席言及的“90万亿”储蓄养老金融资产向长期投资转化,将决定未来我国市场金融竞争发展格局和资本市场长期繁荣。相比较第一支柱基本养老6万亿规模,第二支柱4.5万亿规模,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就尤显举足轻重。

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与管理的关键,一个是人社部统一个人账户信息平台与分散化、个人化但“唯一性”银行资金账户的差别;一个是投资者教育也是个人养老金“非集体、纯个体、高度分散、金融混业”的服务模式核心竞争能力;一个是多种不同风险等级的个人养老金混业产品设计。


首先,是“统一管账”不同于“银行管钱”。

结合文件精神,个人认为首先需要认知和明确人社部统一个人账户信息平台的受托行政管理人,即国办7号文已经明确的“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如同统一社保卡,人社部建立个人养老金“一一对应”的统一账户信息平台,就是个人享有税优核验功能的“管理枢纽”,而不是在行业登记,不在金融机构管理账户,也不在远程办税端或央行征信系统端。概因为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参加人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63号)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参加人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参加人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完全积累、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可见,个人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唯一性”,指统一记账账户,但不是指可选择的同样要求“唯一性”的银行资金账户。

——对此,不能有“模糊”认知,个人养老金制度管理实质是“管账、管钱、管投资”,三者要相分离,否则就是典型试点的各类金融机构各自推出的一站式“产品制”。是产品合同而不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和计划管理。

“管账”,国办文件已经明确人社部建立个人账户信息品台,这是统一的“受托行政管理人”’角色,不同于基于金融行业的中保信、中证登、中银登个人账户管理人。徒增成本。个人养老金受托行政管理,主要是基于账户权益的受托行政事务,随着统一核心系统、作业流程、信息接口的标准化建设,规模化、广覆盖,统一受托账户行政边际成本趋近为“0”,即网络价值等于其节点数平方的梅特卡夫法则。

所以,不赞同胡部长“个人养老金谁来做账户管理人?”设问中,“可能由开户银行记录和维护个账比较高效率、低成本,但是否还有其他管理方式的,值得探索。”统一的个人养老金受托账户行政管理信息平台,全国只有一个。这也符合数字经济的梅特卡夫定律(网络价值与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网络使用者越多,价值就越大)。

这在第二支柱市场化竞争条件下账户管理人得到验证,规模效应导致管理成本的大幅度下降,竞争的结果是,相关业务将有可能集中于有限的几家管理人,这已经被国外成熟市场数十年的相关实践证明,也是一个不用质疑的发展趋势。受托账户管理人一般很难更换。

根据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数据摘要,截止2021年一季度,18家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中,前四位包括两家银行即工行、中行,两家寿险养老金公司即国寿和建信养老金公司,合计管理的企业账户数是76615个、20792551个,市场集中度CR4分别为70%和74%,接近极高寡占型(CR4>75%)。这恰好体现了账户管理人大数据信息系统集中管理优势。国办文件第三支柱个人养老统一信息平台是“一步到位”。平台通过“联盟区块链”技术,对接个人养老金参加者、财税、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综合监管等多个接口,经济社会价值无可估量。

延伸问题是,要区分“管钱账户”与“管账账户”的区别。如同会计和出纳。

国办文件要求“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不同于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托管人关键职责之一的“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即个人养老金银行资金账户保证“唯一性”即可,满足缴费、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税功能,银行不必“身兼管钱管账”两职,这不同于企业年金银行业可同时担任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模式。


其次,是个人养老金混业竞争服务模式与投资者教育

非常认同晓义副部长对核心竞争力体现“刻画”之精辟见解,即“第三支柱不同于一二支柱的一个重要之处,是非集体的、纯个体的高度分散形态,所以更需要多平台设身处地去提供服务,这可能成为机构间的主要竞争点。”

毫无疑问,核心竞争场景既不是银行营业厅,也不是保险代理人,也不是公募机构着力的网上投顾服务等。按要素市场地位看,未来独立第三方保险经纪与投顾机构是客户立场“承担受托投顾”责任主体和发展趋势。按“9073”老龄化社会社区居家为主大健康养老消费场景看,是社区综合零售金融服务的至今尚未落地的“爱德华•琼斯模式”,核心就是混业的养老金融保险经纪IFA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要求“聚焦问题导向,补齐应急管理、风险防控、医疗卫生、社会心理服务短板弱项”。促进资源下沉,覆盖50.9万个乡村社区、11.3个城市社区。

按政策监管导向看,最新的是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推动提升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水平,加快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在建立综合性财富管理服务平台方面,“鼓励财富管理机构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专业化客户分层管理体系,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方案和多元化的财富管理渠道。研究建立银行、保险、基金、信托、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性财富管理服务平台。”在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方面,“支持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咨询、财务顾问、财经资讯、金融信息、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作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专业机构发展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数据服务,提供专业教育、人才培训和智库等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是“资源最多,离钱和离客户最近”的银行业、保险业监管主体,政策面“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建立综合性社区保险服务网点,集医疗、健康咨询、财富管理、人身和财产保险产品咨询、销售及服务为一体,实现对风险的全面管理。”这是监管层对客户立场、独立第三方发展趋势的肯定。

此外,还有《商业银行理财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也与第二支柱企(职)业年金基金净值化管理原则相一致。基金财产投资组合按公允价值计算,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资产,以及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债券、万能保险、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股票基金、投资连接保险等权益类资产。

2022年4月,银保监会向保险机构下发《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产品分级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第一类,意外险,健康险(除第二类列明险种外),普通型人寿保险;第二类,分红型、万能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第三类,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

其中,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的“收益浮动型”和净值化积累型的投资连接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与国办文件7号文,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完全积累相对应。

公募基金销售而言,早已在销售端形成了“混业销售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统计,截止2022年5月,全国性商业银行有18家,城商行有81家,农商行42家,外资行12家,券商98家,期货公司29家,保险公司5家,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5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9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108家,公募基金销售子公司7家。


第三,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服务&不同风险等级金融产品。

国办文件要求“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出发点是需求端驱动的“满足不同投资者风险偏好”为先;其次是由客户立场独立第三方IFA保险经纪投顾等提供综合零售养老金融投资者服务;第三才是传统的供给端“卖方主义”产品营销和代理销售的金融机构提供提供的各式金融产品。个人养老金混业模式下,传统行业产品行销模式已经无法适应。

第三支柱2018年税延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A、B、C”保底收益、保证收益、浮动收益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但在国办《关于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定性定调后,且资管新政、打破刚付、《九民纪要》,个人养老在职完全积累与退休领取等,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后,这样行业产品惯性称呼“保险”“基金”“银行理财”等就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这也是事实。否则,为嘛不按照国际标准,叫国家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个人养老金计划呢?

金融混业,个人养老金制度投资细则,应该与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保持一致,即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基金等流动性产品,也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中期票据、债券基金、万能保险等固定收益类产品,还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在此基础上,确定保守型、防御型、平衡性、积极型、激进型等不同风险偏好类型产品。这是“允许个人选择”,以及投资默认和产品设计的统一标准和基础。否则,各金融行业“烟囱林立”,也没法公允评估绩效和公平竞争。

结论是,不能孤立化、割裂化、行业化理解国办文件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至于“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更需要比照同类完全积累制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实现不同风险投资组合工具化、风格化、产品化管理。便于个人养老金参加者“对号入座”,进行投资选择或投资默认。也好发挥市场机制,公平竞争、监管约束和充分信息披露。

正如养老金资管混业,包括银行理财公司、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券商、公募基金、信托等。不是说银行业就只能“存款或银行理财”,保险业“只能干保险”等,其他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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