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是指利用各种技术和设备对某一空间内空气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流速进行调节,以满足人们对舒适性要求或不同工艺环境要求。
蒸发吸热、冷凝放热
压力越低沸点越低
可分为分体式空调、整体式空调和中央空调。
根据制冷剂的分子结构可分为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根据制冷剂的组成可分为单一制冷剂和混合制冷剂。
根据制冷剂的标准沸点可分为高温(低压)、中温(中压)、低温(高压)制冷剂。
无机化合物用序号700表示,化合物分子量加上700就得出制冷剂编号,如氨分子量为17,其编号为R717,二氧化碳和水的编号为R744和R718。
卤代烃(氟利昂)类的化学式为 C m H n F p C l q B r r C_mH_nF_pCl_qBr_r CmHnFpClqBrr,其原子数m、n、p、q、r之间的关系满足 2 m + 2 = n + p + q + r 2m+2=n+p+q+r 2m+2=n+p+q+r。制冷剂的命名规则为: R ( m − 1 ) ( n + 1 ) p B r R\left(m-1\right)\left(n+1\right)pBr R(m−1)(n+1)pBr。如 C F 2 C l 2 CF_2Cl_2 CF2Cl2为R12, C 2 H 2 F 4 C_2H_2F_4 C2H2F4为R134, C F 3 B r CF_3Br CF3Br为R13B1。
环状衍生物制冷剂的编号规则与上相同,只在字母R后加字母C,如 C 4 F 8 C_4F_8 C4F8为RC318。
同分异构体相同编号,但随着结构变得越来越不对称,附加小写字母a、b、c等,如 C H 2 F C H 2 F CH_2FCH_2F CH2FCH2F为R152,它的同分异构体分子式为 C H F 2 C H 3 C{\rm HF}_2CH_3 CHF2CH3,编号为R152a。
近年来,常常根据制冷剂的化学组成表示制冷剂的种类。不含氢的卤代烃称为氯氟化碳,写成CFC;含氢的卤代烃称为氢氯氟化碳,写成HCFC;不含氯的卤代烃称为氢氟化碳,写成HFC;碳氢化合物写成HC。CFC、HCFC、HFC、HC等后接数字或字母的编制方法同国家标准GB7778-87规定一致。如R12属氯氟化碳化合物,表示成CFC-12,R22、R134a、R170分别表示成HCFC-22、HFC-134a、HC-170。
CFC(氯氟烃)性能稳定,可进入平流层,但受到紫外线照射会分解出氯离子,对臭氧层破坏作用大。HCFC(氢氯氟烃)相对不稳定,到达平流层前已经分解,对臭氧层破坏作用小。
通过混合不同制冷剂,可调节沸点。分为两类:一类是共沸工质,混合后沸点高于或低于各组沸点;非共沸工质:混合沸点在各组分之间。
共沸制冷剂在一定压力下蒸发时有固定的蒸发温度,且比单组分低,单位容积制冷量比单一组份制冷量大,可使压缩机排气温度降低,化学稳定性比单组份好,且泄露时组份比例不变。
非共沸制冷剂在一定压力下蒸发或冷凝时温度是变化的,能适应于变温热源。较少量的高沸点组份与较多量的低沸点组份混合,与低沸点组份相比,可提高制冷效率(COP,制热/制冷量与输入功率之比),但降低制冷量;反之则降低COP,增加制冷量。
温度滑差是针对非共沸制冷剂而言。在蒸发器或冷凝器中,制冷剂相变开始到结束时的温差即为温度滑差。例如R407c由R32(标准沸点-52℃)、R125(标准沸点-49℃)和R134a(标准沸点-26℃)组成,当R407c沸腾时(即蒸发过程),R32最先沸腾,剩下液体各组份的比例会发生变化,使得平均沸点将会不同,此过程称为分馏。分馏过程中平均沸点的变化值就是温度滑差。
蒸发器主要有两种类型:干式(也叫直膨式)和满液式。干式蒸发器的制冷剂走管内,水或空气走管外。满液式蒸发器的制冷剂走壳程,水走管内。
干式蒸发器:
满液式蒸发器:
干式蒸发器比满液式蒸发器更能适应非共沸制冷剂的温度滑差,但其制冷效率较低。在干式蒸发器中,制冷剂流过热膨胀装置,雾化成细小的液滴进入蒸发器管内。细小的液滴表面积很大,从管外的冷冻水或空气中吸收热量。有温度滑差的非共沸制冷剂在管道内分馏,沸点低的组份先蒸发,接着是其它组份。由于管外温度大于制冷剂的沸点,可确保制冷剂所有组份都能蒸发成气体,制冷剂各组份比例保持不变。
满液式蒸发器将换热管浸泡在壳程的制冷剂液体中,管内冷冻水的热量使得制冷剂蒸发。压缩机吸气口抽出壳体上部排出的制冷剂气体。其原理类似火炉上水壶被烧开。非共沸制冷剂在满液式蒸发器中存在的问题是:低沸点组份将最先蒸发并被压缩机吸走,使得制冷剂各组份比例无法维持。
非共沸制冷剂发生泄漏,很难确定各组份的泄漏比例。维修时,可将剩余制冷剂全部释放,并重新灌注正确比例的制冷剂。如果泄漏量较小,可直接田姐正确比例的制冷剂,对系统性能影响不大。
该议定书签订于1987年,明确CFC到2000年减产50%。议定书的附件1适用于发达国家,附件2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区分了不同的淘汰时限。
1990年伦敦修正案:到2000年要求CFC全部停产。
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CFC提前到1996年全部停产,并以1996年HCFC消费量作为限量,并在随后几年不可逆转地淘汰,2004年降低到限量的65%,2010年降低到限量的35%,2020年降低到限量的0.5%。
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案:HCFC从2020年到2030年生产量只能用于原有设备的维修。
1999年北京修正案:HCFC的生产仅限于处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问题。
我国1991年成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参加国。国家方案规定,2002年完全淘汰CFC11在工商制冷设备的使用,CFC12淘汰时间为2006年,从2003年停止生产CFC11和CFC12。维修可延长到2010年。
我们目前所使用的制冷剂全部是氟利昂制品,非氟利昂制品目前还没有研发出来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发达国家到2030年全面禁用HCFC,发展中国家到2040年全面禁用HCFC。在行业大环境下,我国将修正案中规定的过渡物质(HCFC22/R22)作为实施淘汰进程中的重要替代物质。鉴于淘汰R22的成熟产品并未明朗化,国家方案中没有涉及淘汰R22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