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
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
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
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
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
一台在线备用。
第二条 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头灯必须在市局审查允许准入的厂
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
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
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第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
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
,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 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
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
方。
第四条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
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
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
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五条 井下跟
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
入井,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报警头灯、
自救器。
第六条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 100%
,分站备用
不少于在用量的 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 50%,报警头灯、自
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 30%
。
第七条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
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
调校。
第八条 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
甲烷检查 报警仪、报警头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
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
调校。
第九条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
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
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 时,
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
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头
灯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 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 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