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
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
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
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
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
一台在线备用。
第二条 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头灯必须在市局审查允许准入的厂
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
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
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第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
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 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
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
方。
第四条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
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
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
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五条 井下跟
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
入井,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报警头灯、
自救器。
第六条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 100%
,分站备用
不少于在用量的 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 50%,报警头灯、自
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 30%
第七条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
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
调校。
第八条 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
甲烷检查 报警仪、报警头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
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
调校。
第九条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
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
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 时,
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
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头
灯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 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 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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