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的专业精神,需要理清医疗劳动法律关系

      随着国家对涉及基本民生中健康医疗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被执行、被理解、被调整发展的过程,呈现出纷繁复杂的面貌。

      医疗律师,因其从事法律工作的独特地位,有着比其他法律工作者,比普通民众,更深入、更完整、更独特的医疗法律思维和理解。这种专业精神是医疗律师的立足之本。

      在给年青律师讲课中,我提到了自己当年第一次走进大学校门时,法学教授给我们的座谈提示:“大学不是来学知识的。如果你把学知识作为上大学的目的,那我告诉你,你在大学四年里能学到的知识,即信息量,远远不如你高中三年掌握到的知识信息量。大学是来学会自学方法的。只要你有了自己的学习方法,有了独立的分析判断问题的法学能力,不用别人封,你就已经是教授了。”

      用自己的深入分析来理清某一现象、某一问题中的法律关系,医疗律师才能从容不迫地应对各种质疑和疑问。

      比如,以下医疗现象,并不一定属于非法律人士所说的医患纠纷:

      现象1、醉酒男子外伤就医打了医生,医生被打下一秒还要给该男子治疗。

      医疗律师加以分析后,会知道这根本不是什么医疗纠纷。这只是医疗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的问题。因为这种醉酒状态下的伤者,根本就没有正常就医的意识和能力,谈不上他对医疗的认知和纠纷。

      现象2、医生连续操作多台手术数十个小时,席地瘫睡。患方不应再苛责他们。

      医疗律师看到医院做这样的宣传报道,立即会认识到医院既违法又无情,而且很卑鄙。疲劳驾驶是违法的,疲劳操手术刀也是违法的。不能合理配置医师资源,还要多收患者多做手术,医院的做法与强令员工违规冒险作业的企业无异。即使医生不被苛责,医院必须被问责。这是基本的劳动程序问题。

      现象3、医生护士出现工作失误应由医护人员自己面对并处理与患方的纠纷。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绝大多数与医院的制度设计不合规(如营收机制)、人员设备配置不合理(如手术缺麻醉师、缺手术台)相关。首要被问责的是医疗管理责任。

      所以,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习我会问他们在学校的专业课里,有没有把医疗劳动法作为重点课程。他们说没有,我就要求他们在实习前和实习过程中,重点为自己补上这门课。(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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