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们不仅可以给自己买保险,也可以给别人买保险,但我们作为投保人时,并不能随意指定被保险人。
比如,同学之间不能相互买保险,表姐不能给表弟买保险。那么,究竟谁可以给谁买保险呢?
今天糊涂君想先跟大家分享两个拒赔的案例。
1男子为岳父投保被拒
去年1月份,陈先生(化名)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岳父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天有不测风云,陈先生的岳父不幸在楼梯上摔倒,被诊断为重度头颅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陈先生整理好相关的理赔材料,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来觉得没什么问题,保险公司一定会给予理赔。
令人不解的是,去年11月份陈先生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原因是陈先生非其岳父的直系亲属,不具备保险利益。
后来陈先生才想起自己给岳父买保险的时候,在投保的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一栏中有四个选项,分别是:父母、配偶、子女、其他,而他在其他选项打了勾,选择的是其他。
2男子为女朋友投保被拒
今年1月份,黄先生(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意外险作为女友的生日礼物,保额为10万元,因为想给女朋友一个惊喜,就没有跟她说,自己便替她在合同上签了名字,受益人也写成了自己。
就在生日前几天,黄先生的女朋友突然发生了意外,遭遇车祸截肢,巨额的医疗费用让黄先生女朋友的父母承担不起。
事故发生后,黄先生想起了不久前为女朋友买的意外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准备利用理赔金为女朋友治病。
但是保险公司拒绝了黄先生的理赔申请,拒绝的原因是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黄先生女友本人签的,黄先生对女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合同无效。
那么,我们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为他人购买保险,却因为保险利益的问题,造成被拒赔的结果。
从案例中,我们知道陈先生和其岳父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他也不具备为岳父投保的资格。
而黄先生和他的女朋友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他想要为女朋友买保险时,必须是本人在保单的被保险人签名处亲自签名确认。
但事实上,黄先生在未征得女朋友同意的情况下投保,替她在保险合同上签名,这种情况下是黄先生和他的女朋友不会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这两个案例最终都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那这个“保险利益”到底是什么,我们买保险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才能避免理赔的时候出现类似的麻烦,需要仔细讲一讲。
了解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简单来说,就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经济利益关系。
比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都存在法律上抚养的关系,因此对方存在着保险利益关系。
《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设置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此外,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还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进一步防范道德风险。
所以,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就是防止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买保险本来是为了保障,如果谁都能为陌生人买保险,那么保费就是赌资,赌的是被投保人的生命,更何况人的生死还能被人为操纵。
哪些关系存在着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 本人;
(二) 配偶、子女、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这个规定,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是指与自己有一定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亲属。
可不可以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
答案是,可以的。
这种情况,手续上会稍微复杂一些,如果投保时以对方的名义投保,那最终生效需要对方的签字确认。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不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则不需要这个手续,对方愿意接受你送的保险单,法律就会认为你们彼此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如果是在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而且被保险人并未同意签字,就像黄先生给女友买保险,但是女友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因此我们想要给别人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让对方知情,并且取得同意,拿到最终的签字,保单才算生效。
保险利益原则还是蛮重要的,有些时候也会发生极端案例,夫妻关系是保险法认可并支持的保险利益之一,但之前有丈夫给妻子买保险,代替妻子签名,最后杀妻骗保。
最后,糊涂君想说,当有人给你买保险,让你签字的时候也要当心,不要轻易签下自己的名字,即使是夫妻,签字的时候看看保额是多少,注意下受益人是谁。
买保险,不糊涂,今天的内容我们就分享到这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