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庭审口语版)

梁汉律师按:有些案件,不需要太多的逻辑分析,用常识常理判断即可。本案无偿助力同事,介入时间短(几天时间),实际有效用于分析案件的时间则更短,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己全力了。本案辩护词有两个版本,本文为庭审口语版。今天的庭审虽多有波折,但效果还可以,特别是我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整个法庭都在认真聆听,非常感谢他们。希望本案最终判如所愿。


龙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庭审口语版)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第一辩护人已经讲了很多,也非常详细。我完全赞同他的观点,本案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毋庸置疑。但我还是要强调、补充几点:

一、本案是不是互殴?

这是起诉书的逻辑起点,公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互殴,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但这种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双方并非约架,龙某某站在事发地点等客户,陈某某开车经过看到龙某某,下车上来就是勾龙某某的脖子,连招呼都不打一声。龙某某求饶,喊救命都没用。后因恐惧挣脱,被遭致陈某某的拳脚暴力。这难道是互殴?这不是赤裸裸的故意伤害么?既然是故意伤害,为什么不允许被打者进行防卫?难道被打者只能任人殴打,欺辱?那正当防卫制度设置的意义在哪里?

公诉人称:你打可以,但幅度不能这么大。人家对你实施暴力,而你却挥拳打他那么重,致他轻伤二级,这是不是太过了。公诉人这么说,一方面认可龙某某行为有防卫的性质,一方面又指控他成立故意伤害?这不是自相矛盾么?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张表:

对比项陈某某龙某某

这张表摆出来,很多的事实就非常明确了,根本无需多说。

认定正当防卫要站在行为人当时的情境去认定,不应站在事后理性人的角度。我想问在场的各位,如果当时我们是龙某某,面对频繁的滋扰,暴力动作。我们能怎么办,是任陈某某殴打不还击,然后事后报警。还是说我们应该鼓起勇气,对不法行为进行反击。龙某某身高矮小,陈某某高他快20厘米,面对突如其来,且持续不断的暴力,他内心是极度恐慌的。他甚至认为自己就要完了。我们认为这可能是开玩笑,太过,不至于,但龙某某当时就是这么想的。

另外,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龙某某有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在面对外面的暴力时,他会陷入常人难以理解的紧张与惶恐。案发之后,龙某某还去过深圳的康宁医院做过检查,结果显示其有焦虑、恐怖、偏执、以及精神病性(证据卷二,P111)。我们了解不了他的行为,但医院给出了诊断报告,这应该是权威的。就在昨天,我们去会见龙某某,在我们跟他讲解辩护思路的时候,他浑身颤抖,根本停不下来。大家想想,在这种处境之下尚且如此,在面对身材更高的陈某某突发的暴力,其心理是有多么的恐慌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是互殴,而是故意伤害与自卫反击

二、陈某某与龙某某之间有没有纠纷?

龙某某发给陈某某的恐吓短信是误发,这很容易看出来。双方往来短信全面记录这个过程。恐吓短信明显是发给失信的客户,非陈某某。龙某某与陈某某之前系同事,两人并未交恶,且私底下陈某某还请龙某某喝过酒,也算有义于龙某某。无缘无故,龙某某怎么会突发短信恐吓、威胁陈某某呢?不符常理啊。

但陈某某不相信龙某某的辩解,一定要龙某某给他解释。龙某某本来不善言辞,事情就是这个事情,还能怎么进行解释呢?龙某某已经解释清楚,并道歉。按理说,事明事了。但陈某某却不想了。他认为龙某某针对其,非要给其报复。陈某某想起纠纷,龙某某根本不想“纠”。现在事情发生了,又拿着龙某某误发短信的事不放,这合理吗?道歉都没有用,还要怎样有用。用暴力解决所谓的争端,就是所谓的问题疏解之道?事情已经非常明析,龙某某有过错之失,但之前已经做了解释道歉。借用暴力解决“问题”,那就不是龙某某的错,而是陈某某的错。

三、对等打击?

龙某某轻微伤,陈某某轻伤。如果龙某某受轻伤以上,陈某某就是典型的故意伤害。公诉人的逻辑其实就是,人家打你了,你不能这么打人家。似乎意味着陈某某轻微暴力,龙某某也只能同等轻微暴力回击。人家打我手,我只能打他手,人家踢我,我也只能踢他。这是理性事后人的分析。当初具体之情境,还击多少力度,能够期待具体情境中的任完全掌控么?这是精准防卫,是在苛责防卫者。前几年的于欢案,后面的昆山龙哥案,都在传达一个观点:不能过分要求防卫者只能对等反抗。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对此问题进行了重申。

四、是否应当适用《指导意见》第9条第2款的规定?

《指导意见》第9条第2: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是否应该适用该条款的问题,是不需要进行分析解释的,一看视频就非常清晰明了的。太多的逻辑运用常常会限制我们的感性判断,普通人的常识常情往往就能揭示某些制度的核心价值。

五、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价值取向?

正当防卫本来是“正义向不正义宣战,合法向不法宣战”的制度,他鼓励人民在受到侵害、压迫时奋起反抗,而不是遇到不法侵害时节节退缩。法律是有价值取向的,如果无故滋事者轻罚受偿,无过错方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在告诉公众,面对不法侵害只能任人宰割,法律不保护正当防卫,而保护恶意滋事者的无理纠缠、逞凶滋事与威胁侵害。这岂不荒谬。

综上,辩护人认为法不外乎天理人情,司法不应忽视公众的正义直觉。正当防卫条款的激活经历多少人的艰苦努力,我们绝不能让正当防卫条款再次入眠。法律的价值天平应当不断向防卫者倾斜,过于严苛要求正当防卫者,忽视其当时的具体情境,防卫制度将失去其本来的意义。在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宣告龙某某无罪。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梁汉律师

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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