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4

网络传销系列(二):虚拟货币矿机(挖矿)类传销案件中涉案资产的退赔方式

原创 毛利娟 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

书接上篇——《网络传销系列(一):虚拟货币矿机(挖矿)类传销案件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

在虚拟货币矿机传销类案件中,有一类投资人是以购买商品自己使用为目的,其并没有参与任何拉人头活动,也没有参与传销活动的意愿,单纯是为了购买、租赁、质押矿机或者算力挖矿。这类投资人真金白银投入资金,并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其投资的资金是否应该退赔呢?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刑法》第179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传销所涉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集资参与人的范围,即集体参与人是指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集资参与人的范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而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其他以投资为目的、未发展下线,也未获取违法所得的购买人,不属于传销参与人员。再者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破案后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对于传销案中单纯是为了购买、租赁、质押矿机或者算力挖矿,没有扰乱市场秩序,没有为非法传销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退赔其投资的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退赔的方式主要有:

(一)自行退赔

所涉传销活动最终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见证下主动与作为受害人的投资人达成退赔协议,进行退赔。

(二)责令退赔,不履行则进行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判决退赔被害人赃款。但判决生效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到期未依照判决向被害人退赔账款,投资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另行民事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投资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权益,在民事诉讼中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就需要提供专业的相关证据。


丁飞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985/211),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理事和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块链、虚拟货币、外汇外贸和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刑事辩护,刑事申诉与控告,数字资产投资者权益保护,擅长办理网络犯罪辩护,非法经营犯罪辩护,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辩护,组织领导传销类经济犯罪辩护,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区块链企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及刑事风险防控等。


毛利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211),现为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资深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新型数字经济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

徐亮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211),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资深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犯罪、职务类犯罪的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和法律顾问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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