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读「论语」12.13:听讼莫若使无讼,君子务本应谋始

「颜渊篇第十二」13

【原文】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译文】

孔子说:“审理诉案,我跟别人一样,(没什么不同)。一定(要说有所不同),就是我更愿没有争讼发生!”

【注释】

“听讼”,审理诉讼案件。“讼”,诉讼、争讼。

【评析】

鲁定公时,孔子曾为大司寇,是最高司法官,因此会有“听讼”审案之事。审案是有一定之规的,比如要听取双方陈辞,通过调查取证厘清事实真相,再依法作出裁决。不能以“片言”而“折狱”。就这一点而言,孔子与其他的判案人员并没有什么不同。如果一定要说有所不同,那就是孔子希望根本就没有争讼的事情发生。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无论判决怎样公正,有争讼就说明“礼之用”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说明社会仍有导致矛盾冲突的“因”存在。而此“因”不除,则争讼难息。

清康熙年间,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张英在桐城老家的家人,因邻居修建院墙占地而与之争讼。双方相持不下,张英的家人便写信向张英求助。张英回信道:“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见信,便让地三尺;邻人感其义,亦让地三尺,遂成“六尺巷”的后世佳话。假使当时的法律对占用土地有明确规范,或者双方皆有谦让之德,那么起先的争讼就根本不会发生。

三国时的曹魏经学家王弼云:“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就是说,“使无讼”要从制度层面入手,要从完善道德教化和法治建设的根子上入手,而这正是儒家所谓“礼治”的根本内容。只有使“礼治”得以充分有效地实施,“和为贵”的治理目标才能真正达成,儒家的仁道理想才能得以实现。

《黄帝内经》云:“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治未病”、“治未乱”、“使无讼”其实同出治本之理,同根仁者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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