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某超市优惠信息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是否可以撤销呢

又快到今年的双11和双12了,而网友从去年开始就感叹了:天某和某东越来越高端了,以前光是用大流量去抢去拼就是了,现在不行了,他们为减低消费者的痴呆,设置了那么多不同种类不同类别的玩法。这要没个奥数或高数的基础,别说玩不动,连看都看不懂,比如说:先要计算这家店付了定金之后,还要支付多少;然后要计算这家店前多少名购买可以打多少折扣或有什么赠品;再然后还要计算这家店买满多少才可以使用店里面的优惠券;在最后,还要加上其他店的商品合并计算是否已满多少额度,才可以再减多少;最最后,还有红包要抵扣……

但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商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布了定时抢购的优惠信息,但在消费者抢购下单前又删除了优惠信息。那这种情况下,商家的这种优惠信息究竟是要约呢,还是要约邀请呢。一般来说,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一般是要约邀请,只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视为要约。而如果是要约的话,那么商家这种要约是否可以随意删除或撤销呢。而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1、案例简介

天某超市是浙江天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经营的网上超市。天某公司于2018年7月7日23点55分发布商品优惠信息,网页显示:帮宝适拉拉裤XL128片,价格为189元,领券满199元减20元,7月10日0点开抢,前5分钟单箱39.9元,每人限购5箱,23点59分前付款,次日达。郑显示于次日21点左右浏览到该优惠信息,遂将5件商品加入购物车,并将商品链接发布到微信群,相约其亲属在7月10日0点抢购。天某公司于同月9日9点44分更改了商品展示页面,删除了“前5分钟单箱39.9元”字样,并变更抢购开始时间为同月10日10点。郑先生及其亲属在10日0点打开购物车后,发现购物车里面的商品不能支付,抢购开始时间已变更,未发现 “前5分钟单箱39.9元”的优惠,最终只能以189元的价格购买案涉商品一箱。后郑先生与天某公司客服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郑先生认为天某公司发布的商品信息应当视为要约,擅自撤回促销信息构成违约,属于欺诈,请求判令天某公司赔偿损失1元以及赔礼道歉。

2、法院审理认定

广东省广州市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

首先,天某公司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商品促销信息,内容具体确定,体现了只要买家按活动规则下单付款天某公司即可发货的意思表示,该类促销信息应当视为要约。

其次,天某公司发布的促销信息传递出强烈而确定的出售意愿,特别是在电商平台用户数量众多、促销信息传播迅速的网络环境下,上述促销信息可能会对众多消费者产生影响。郑先生有理由相信,天某公司作为专业电商经营者,对网络促销特点有充分认识,会专业、审慎地发布促销信息,因而对天某公司信守承诺,不撤销该促销信息寄予合理信赖,故该促销信息应属不可撤销的要约。天某公司撤销促销信息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不仅使郑先生为抢购所作的准备工作化作徒劳,而且给其带来不满和困扰,损害了郑先生的信赖利益,天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适用于自然人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具有人身性质。虽郑先生经历了一次不愉快的网购,但尚不构成信赖利益损失之外的独立损失类型,且郑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天某公司具有侵害其人格尊严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故对其要求天某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3、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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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每个案子都有不同的事实及其证据,而判决书上只会确认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故不能简单粗暴的适用法条,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建议还是找微信公号“法律之盾”的律师详细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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