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概念及政策梳理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和主体

1、电力需求侧资源

  • 供需双方的界定和划分,是以用户计费电表为分界点,计费电表就是供应侧的终点和需求侧的始点。供应侧包括发电侧和电网侧,涵盖了从电源出力到电网输配电的各个环节,供应侧资源是指电厂、电网外购电和电力系统自身节省的电力和电量。需求侧是指用户端,需求侧资源就是终端用电领域的节电资源,凡是有电力消费的地方都存在潜在的节电资源,大体上包括以下六种:
    1)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所节约的电力和电量,如使用蓄冷空调;
    2)用户改变消费行为所节约的电力和电量,如减少用电时间和频率;
    3)提高照明、空调、电动机等设备用电效率所节约的电力和电量;
    4)改善用电环境所节约的电力和电量,如对建筑物进行保温改造、实行冷热气三联供;
    5)与电网公司签订可中断负荷合同所约定的节约的电力和电量;
    6)能源替代,如新能源发电及发电过程中的余能、余热回收所节约的电力和电量。

  • 需求侧资源也可以概括分为电源类需求侧资源(如分布式发电、储能设备)和负荷类需求侧资源(如用户的可中断负荷和可转移负荷)。

2、电力需求侧主体

  •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主导者是政府,是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在制定和实施DSM计划中起主导作用。
  •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施主体是电网企业,代表供应方的利益,是制定DSM计划的主要承担者和执行者。节能服务公司属于配合力量,是中介利益的代表,协助政府和配合电网公司实施DSM计划,可以向用户提供节能监测、节能项目设计、能源审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信息、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等专业性综合配套服务,承担着衔接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参与主体的桥梁作用,并与客户共享DSM项目实施效益来获得盈利。
  •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是电力用户,是需求方利益的代表,是终端节能节电的主体。

二、 中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

  • 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电力需求侧管理,目的是为了解决缺电和电力投资严重不足问题。1992年,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技术文献引入中国,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科学院能源研究所和深圳市能源总集团有限公司于1993年底合作完成深圳市电力需求侧管理首次研究。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原始出发点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电力系统效率问题,通过需求响应提升系统效率;另一个是效益问题,用户通过需求侧管理,降低用电成本,通过削峰填谷或移峰填谷等措施,达到节约电力、减少或缓建装机容量、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益的目的。

1、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正式施行,首次将节能及能源的合理利用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长远战略方针的高度,提出应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改善能源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要求相关部门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出台,拉开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发展的大幕,为后续电力行业相关政策出台奠定了基础。
  • 2000年12月29日,当时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制定《节约用电管理办法》,不仅明确将需求侧管理作为电力规划、综合资源规划的包含内容,而且还提出了国家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极大地推动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
  • 2004年5月27日,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电监会联合印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各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活动,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范畴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 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开始执行《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随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水平。
  •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 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要求推行综合能源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将节约量作为资源纳入总体规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节约电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市场障碍,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 2007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改革现行发电调度方式,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建立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做好实施节能发电调度的准备工作。
  • 2008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以煤定电原则,确保重点骨干电厂生产;加大实施有序用电力度,严格控制不合理用电;按照有保有限原则,确保重点用户用电需求;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 2008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发布《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规定了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依据、审核原则和方法,并对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和审核报告作了严格要求。此外,《指南》还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节能量的确定和监测方法》,进一步明确项目节能量的计算方法,为审核机构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指导。
  • 2008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坚持以煤(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方案;要压缩高耗能、高污染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以及抗震救灾用电;要完善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和差别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还要制定尖峰电价,引导用户错峰、避峰用电。
  •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地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加强无功管理、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以煤或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指标。
  • 2009年2月25日,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合理调整峰谷电价等需求侧管理措施,以减轻企业电费负担,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 2009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针对电力供求矛盾缓解后有可能放松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倾向,要求各地继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能效和强化有序用电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提高电能效率,推动移峰填谷,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全力保障全社会各行业对电力的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 2010年10月4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和鼓励低谷蓄能,明确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鼓励电网企业采用节能变压器,合理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引导用户加强无功管理,实现分电压等级统计分析线损等,稳步降低线损率;鼓励用户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没备和变频、热泵、电蓄冷、电蓄热等技术,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加强无功管理,优化用电方式,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 2010年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电监会等6部委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这是继2004年《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后,中国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面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定义: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提出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16项管理措施和激励措施。
  • 2011年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电力资源的有限性与工业快速发展的矛盾及环境制约因素逐渐显现,在工业领域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工业用电结构,发展节电型工业,确保工业、电力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 2012年7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同时发布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选择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并在资金上给予奖励支持。2012年11月,首批试点城市确定,分别为北京市、苏州市、唐山市、佛山市。
  • 2015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需求响应,通过市场手段增大系统的柔性调节能力,保障生活和生产安全,完成电网角色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 2015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前期北京市、苏州市、唐山市、佛山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和上海市需求响应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突出特色,建立长效机制,更好发挥试点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认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意义;强化机制创新,实施需求响应;建立技术支撑,注重能力建设;加强经验交流,相互支持配合;创新资金应用,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评估原则,及早做好准备。
  • 2016年8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计划(2016-2020年)》,为落实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30)以及推动“互联网+智慧能源”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制定了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总体目标为:通过五年的时间,组织全国万家工业企业参与专项行动,千家企业贯彻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打造百家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升工业能源消费效率,到2020年,实现参与行动的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电耗平均水平下降10%以上。
  • 2016年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提到需要大力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能力。建立健全基于价格激励的负荷侧响应措施,进一步优化推广发电侧和用户侧峰谷电价机制,探索实行可中断负荷电价。完善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整合系统运行、市场交易和用户用电数据,提高负荷侧大数据分析能力,增强负荷侧响应能力。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减小系统峰谷差。积极推进大容量和分布式储能技术的示范应用与推广。
  • 2016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加强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经验,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
  • 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指出要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响应,积极培育电能服务,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 2017年9月,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通知》明确提出当前电力需求侧管理面临新的形势:电力供需总体供大于求,可再生能源消纳矛盾突出。强调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除继续做好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以外,应重点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高智能用电水平。
  • 2017年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要求提升电力需求侧响应能力。挖掘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建立需求侧参与市场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培育灵活用电负荷,引导负荷跟随系统出了调整,有效减少弃电率。鼓励出台促进可中断、可调节的负荷政策,适当拉大峰谷价差,提高用户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加快推广综合性储能应用,加快推进电动汽车智能放电和灵活负荷控制,提升需求侧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响应能力。发挥电能负荷集成商作用,整合分散需求响应资源,建立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虚拟电厂。

2、经济激励政策

  • 经济措施是电力需求侧管理最主要的激励手段。一是通过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尽可能在低谷时段用电,合理避开高峰时段用电;二是通过对用户购置节电设备和应用节电技术给予贷款优惠、财政补贴等,鼓励用户提高用电效率。
  • 2003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行科学合理的电价制度,调节电力供求。鼓励发电企业充分利用发电能力,促进用户用电移峰填谷。
  • 2007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发布《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要求确保国务院确定的差别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禁止实行优惠电价,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调整。
  • 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文件中明确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并制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 2007年12月5日,财政部、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明确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
  • 2007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要求利用经济手段制约高耗能行业的发展。
  • 2007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08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财政补贴的办法支持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使用高效照明产品,以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
  • 2008年5月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
    2009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指导高效节能房间空调产品的推广。
  • 2009年5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 2009年6月17日和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分别发布了《关于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和《关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补贴,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 2012年7月,财政部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给予适当奖励: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项目、移峰填谷项目等实现永久性节约/转移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440~550元;对通过需求响应等措施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

3、节能减排政策

  • 除上述政策和法律规范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政策,如:《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期发展规划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等,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地方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

  •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出台了一些政策和办法,对促进地方电力需求侧管理起到了较好作用。为加强地区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东、吉林、江西、辽宁、湖北等省份,结合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目前,大多数省份已实施并逐步完善峰谷电价、差别电价等电价政策,部分省份结合地区实际出台了丰枯电价、尖峰电价、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并进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试点,引导用户合理用电。除河北、江苏等省份较早明确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外,山西、吉林、广东等省份也多渠道筹集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并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相关项目开展。北京、广东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结合节能工作实际,制定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加以实施,既为地区节能项目实施扫清障碍,减少业主方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间的争议,也为节能奖励资金的发放提供了依据。
  • 各地在促进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分布式电源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清洁生产等方面纷纷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如北京、广东、安徽、甘肃、河南、海南等省份;河北、福建等省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中长期规划,提出综合配套措施,促进了当地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 总体来看,21世纪前10年,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优化配置电力资源的有效手段,不仅在平衡电力电量、提高电网负荷率、有效减轻缺点矛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能源转型,大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通过电网消纳,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新挑战,使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作用受限,近十年智能电网的蓬勃发展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向电力需求响应发展变革。需求响应既要满足负荷侧需求,又要适应供给侧特点,还要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近年来,中国提出了通过智能用电创新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的要求。但赋予新内涵的需求侧管理在中国尚处于发展阶段,中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需求响应难以施展全部本领,相关探索任重而道远。

三、需求响应城市试点工作

  • 2013年起,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在北京、唐山、苏州、佛山4个城市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更大限度的挖掘中国电力需求响应潜力。试点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如果实际完成的节约、转移和减少电力负荷量低于试点方案任务值的80%,中央财政将全额扣回已预拨的奖励资金。

  • 佛山、江苏需求响应实施情况同上海市的实施情况对比(2015年9月调研):

    (1)在政策层面,佛山和江苏将需求响应工作纳入到政府和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考核体系,调动了政府和电网企业的积极性。而上海暂无行业或区域性的要求,仅出台部分指导性文件。激励方面,佛山按照临时性削减补贴130元/kW(试点10 次),江苏省通过对315 kVA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尖峰时段加价标准为0.1元/kWh,增收将主要用于需求响应的负荷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kW。上海按照削减电量实施电价折扣,最高标准为2元/kWh,而从参与响应用户的调研反馈来看,按照电量补贴的标准希望能提高到8~10元/kWh。(北京市对通过主动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项目,按照响应时间24小时、4小时、30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别为80元/千瓦、100元/千瓦、120元/千瓦)。

    (2)项目设计方面,佛山响应用户以工业企业为主,需求响应项目以日前通知为主。江苏也实施了对工业用户日前通知的项目,并设计了对非工空调用户的实时通知项目。上海试点工业用户、商业建筑用户以及居民用户多项目设计,并尝试实时通知的自动需求响应项目。

    (3)在需求响应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荷集成商的功能和定位逐渐凸显。上海和佛山通过组织培训用户,配置用户需求响应平台、调试负控设备通信,执行过程总体监测,用户执行削减策略。江苏通过需求响应终端可实时监测和控制需求响应设备,为执行自动需求响应奠定基础。在盈利模式上,上海试点实行需求响应用户电费抵扣,负荷集成商缺乏盈利模式,佛山及江苏则是按照负荷集成商与响应用户自行商议的方式,由负荷集成商统一管理,全程参与需求响应事件的执行。

    (4)市场客户开发方面,上海出台需求响应指导性文件,政府指导负荷集成商组织培训电力用户。佛山和江苏是由需求响应中心、负荷集成商与响应用户签订正规的合约或协议,用户自报和市场开发相结合,数据采集终端采取免费安装,或由负荷集成商和用户共担的模式。

    (5)技术实施方案上,上海和佛山的日前通知项目,响应用户自行削减负荷,负荷集成商实施信息采集而不主动控制,通过平台或手机应用(APP)实时显示动态负荷。江苏的负控终端经用户同意后可监测、可控制,用户可通过手机APP 查询电力公司实时发布用电信息。

    (6)需求响应负荷基线是平衡电力公司和用户利益的核心,在响应负荷测算方面,上海按照用户负荷特征研究超短期负荷基线测算方法,并在试点工作中应用,负荷集成商平台数据仅作为响应负荷评估的参考。佛山按照国家发改委指导基线算法,江苏实施5日最高负荷法确定基线,用户根据实施情况进行有效性确认或提出复审诉求。

    (7)市场交易是需求响应工作最为根本性的目标,也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长效模式。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特点以及分布式能源故障条件下,需求侧响应资源是良好的平衡措施,并具有调控潜力大,成本低的特点。目前上海、佛山、南京均没有形成基于需求响应的电力交易市场,广东目前已经在尝试基于大用户直供的电力交易平台。

    (8)需求响应成本与效益评估是考虑需求响应利益的主体,包括参与需求响应用户、非参与需求响应用户、电力公司、社会资源等,衡量需求响应措施可行的标准是参与各方的获得收益的净现值大于零。目前上海、佛山、江苏关于用户参与需求响应的成本效益评估,从平台实施的情况来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 2014年初在美国能源基金会的资助下,上海市经信委联合同济大学、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上海电力科学研究院等多家单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在上海市第一次开展了电力需求响应试点工作。2015年7月28日,国际环保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和牛津大学联合在京发布《上海需求响应市场潜力及效益评估》报告,预测到2030年上海电力需求响应的效益可达8.112亿元,同期电力需求响应资源可实现250万千瓦的负荷削减量,约占当年峰荷的4%。

2012年~2017年度部分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响应项目责任完成情况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概念及政策梳理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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