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可以享有哪些涉税优惠政策?深圳如何破解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难题?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指南》(以下简称“破产涉税办事指南”),这是继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南京等部分省市以税务机关单独发文、或与法院、相关政府部门联合会议纪要、实施意见等形式对破产程序中有关的税务问题作出规定的又一城市。
此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引来了不少热议,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
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核心腹地,聚集全国各大类型企业,在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方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深圳如何破解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难题。
以2019年第48号公告为基础进行细化
特点一
为解决破产程序中存在的部分税务问题痛难点,2019年12月12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该公告明确了债权申报的范围、发票的领用,以及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清偿顺序。
《破产涉税办事指南》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内容进行了细化:
01 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如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
02 税费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报税费债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关稽查局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03 发票领用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
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无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或者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
回应涉税痛难点问题
特点二
此前我们团队写过一篇题为《破产管理人应关注的十大涉税问题》的文章,总结了破产实务中如非正常户的解除、纳税信用修复、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税务注销等十大涉税难点问题,深圳税局发布的《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指南》对实务界关注的、普遍存在的涉税问题也作出了回应,明确:
1、解除非正常户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办理解除非正常户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费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2、纳税信用恢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3、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主动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破产企业无需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4、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点三
《破产涉税办事指南》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具体规定及政策依据分析如下:
▷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地方税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将税收减免权限下放至地方,也就说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来说,因面临财务困境、无力偿债,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享受该政策。
▷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分为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五种类型,发生重组业务的情况多发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应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适用,递延纳税。
▷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只是针对某一程序并未做出规定,对于企业来说进入破产程序符合条件即可申请适用。
所需的文件材料按照当地税局要求进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