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保险执行通知 及 保单债务隔离功能解析 I 思维导图解读

这是 星辰达海 的第 59 篇原创文章

2018年7月9日,江苏高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热议。

原文链接:http://jiangsu.circ.gov.cn/web/site24/tab1414/info4113303.htm

该文的解读放在最后来梳理,先来谈谈保险避债这件事。

曾经,有不少保险人这样形容保险

离婚不分

欠债不还

诉讼不给

可是,这样的观点,用三个脚趾头就可以想清楚:

一、没有任何一个金融工具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借贷是提升资金利用率的必要手段,也是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必需,因此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思路。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中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与此相对应的,保险是受《保险法》保护的金融工具,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合法金融资产。保险也要合法也就成了必然。

中国有句老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从道义上说明这一点。

欠债不还,违反法律、违背良俗,因此一定不能使用避债这样的字眼来形容保单。

二、多地高院文件和判决文书的陆续出台证实保单的财产权益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2015年8月浙江高院就出文明确指出保单的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多地法院以过往的判决案例中指出,保单系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同时,大额保单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和专属性,也不是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

三、资产透明化趋势将使得保单不再“私密”

CRS实行中明确规定具备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属于需要申报的资产。

6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来将建立一个保险实名查验平台,用户和保险公司都可在平台上查到所有保险记录。

7月8日,中国保险业协会在“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正式对外发布公益性平台——中国保险万事通,个人可以在该平台上查询到自己名下所有保险公司的保单(已亲测,有效)。这也就意味着保单信息实现全国联网,这个端口进一步开放给机构也就只是时间问题。

未来的资产阳光化使得财富管理的思路也要发生变化,不再是将资产“藏于地下”而惴惴不安,而是置于阳光之下但可以坦荡而行。

总结:

保单从来不是一个避债工具,也没有任何合法的金融工具能对抗国家法律,保单也不例外。

但保单却具有非常特殊的债务隔离功能,不妨从下图来看,解析本次的通知以及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

最后再啰嗦一句,保单的架构设计功能,是其它任何金融工具所不具备的特有功能。

与此同时,不可忽视的,保险因为其社会的稳定器属性,仍然会处于资产强制执行的最末端。这一部分,只可意会,不再言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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