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别再为避债找借口!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现实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借款人不幸身故,相关债务是否就“人死债灭”了呢?

借款人毛某云与原告王某青系同学兼朋友关系,2014年12月30日毛某云向原告王某青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期满后,毛某云无力偿还,遂于2015年12月30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了借款来由、借款数额并注明此前借条作废,以此为准。而后,毛某云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20年1月30日因病去世。毛某云去世后遗留了与妻子赖某燕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为催收借款,原告便将借款人毛某云的妻子赖某燕及儿子毛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虽然借款人毛某云死亡,但其去世时留有遗产即与赖某燕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被告赖某燕和儿子毛某某作为借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王某青借款17万元。

知法律师告诉大家:借款有风险,借钱需谨慎。“人死债清”的说法并不成立。借款人死亡后,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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