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笔记】2017.6.1

来源:《壹号皇庭season3·16-18》

本集案例

甲男某日于街边对乙女实施抢劫,乙女身上只有35块钱,全部被抢走。1周后,甲男早已将此事忘记,在某处过街时再次遇到乙女,该女认出了甲,遂向其索要被抢的35块钱,甲拒绝,并与乙女当街纠缠在一起,将乙女推倒,乙女情急之下从布袋里掏出西瓜刀,闭眼向甲挥砍,甲胸前挨了一刀后流血倒地死亡,乙见状惊恐万分,瘫软坐在地上直至警方到现场。

控方:指控乙女谋杀罪

证据:

1、占有死者血迹的西瓜刀

2、现场目击人员证词

3、被告乙女被警方审讯时的供认笔录

4、鉴定人员做出的凶器指纹鉴定书

辩方:主张被告无罪

策略及理由:

1、 庭审前充分调查询问,了解被告家庭背景,及生存状态。

2、 庭审前对证据及控方策略做出分析,明确被告不利状态的等级。

3、 庭审时,对于控方合理质证的询问采用不予对应的方式,必要有效地使用询问权。

4、 庭审时,对被告乙的特殊身世和家庭背景,进行问题预设及合理提问引导。

陪审团结论:

一致认为,谋杀罪名成立。

以此案件事实看,大陆法刑法,对应罪应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罪,

客观层面,行为人乙,确实对被害人甲,实施了伤害行为。

主观方面,行为人乙并非有杀人故意,但她出于维护仅有的供养家庭的35元钱,而产生的伤害甲的主观犯意是存在的,但这种伤害的前提是甲不还给乙重要的供养资源并可能对乙和乙的家庭成员产生持续性经济困境的危机状态,乙出于需要解决此危机状态的紧急心理和心烦意乱的不清醒情况下实施了对甲的危害行为,乙在实施这一行为后,惊恐万分,所以,宜将乙的犯意状态视为是过失。

其他注意点

律师平时的口碑可能也会影响陪审团在具体案件事实认定时的态度。

在英美法制度下,存有律师过于自信,而向委托人提出败诉风险较高的建议,毕竟控罪认定决策权在陪审团。

总结日期

20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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