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问罪卷第二(34)

1.原文:

人皆可罪,罪人须定其人。

罪不自昭,密而举之则显。


上不容罪,无谕则待,有谕则逮。


人辩乃常,审之勿悯;

刑之非轻,无不招也。


或以拒死,畏罪释耳,

人无不党,罪一人可举其众。


供必无缺,善修之毋违其真,

事至此也,罪可成矣。



2.译文:

人都是可以定罪的,加罪于人必须先确定对象。

罪行不会自动暴露,密告并检举他就会让罪行显现。


君主不会容忍犯罪,没有谕旨就耐心等待,有谕旨就马上逮捕。


人们自辩无罪是正常的,审讯他们不要心存怜悯;

刑罚他们不能出手轻微,这样做他们就没有不招人的。


有的人因为拒不认罪被责打致死,这种情况可以用畏罪自杀来解释说明;

人没有不结党营私的,给一人定罪便可揭发出他的同伙。


供状必须没有破绽,把被告供状编撰修补,使之不违反真实。

事情做到这样,罪案就可以成立了。

你可能感兴趣的:(【读书笔记】问罪卷第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