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立伟
生活中,当我们因为一件物品归属产生争议诉诸诉讼时,一方往往会罗列付款凭证、买卖发票等证据证明此物归自己所有。这样的思路和方法固然没有错,但如果发票等证据丢失,不能直接证明物权的归属,此时要怎么办?
这时,有必要了解下“占有”。占有是物权法的基础,是理解交付、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我们先来看下占有的威力。
甲遗失一200万元的手镯,被乙拾得并据为已有,后被丙偷走。甲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此时甲需要出示证据证明此手镯是自己的,但由于时间久远,手镯的原始单据早已遗失,证明的难度较大。
就在甲陷入诉讼困境之时,有人给甲出了主意,建议用“占有”之诉来维权。甲只要证明乙从甲处拾得手镯,丙从乙处盗走这样的事实即可,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甲相对丙则为有权的间接占有人,依据占有理论,甲可以依据《物权法》第245条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这样的诉讼策略好处就是,一是降低了所有人甲的证明标准,原因在后面进行解释;二是可以节省一笔不菲的诉讼费用,因为占有之诉是按件收费而非按案值比例收取。
物权法中的占有,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等,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民法对占有提供两种保护途径。一是物权法保护,如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二是债权法保护,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因此说来,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均受法律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对有权占有的法律保护是终局的、确定的,程度高;对无权占有的法律保护是暂时的、非终局的,程度低。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小偷壹盗得一辆车,后又被小偷贰盗走,从法律意义上,小偷壹有权向小偷贰主张返还车辆。这背后的法益是,法律追求公力救济,占有仅为一种事实,体现了一定的物的归属秩序,保护社会平和,禁止私力救济。通俗说,就是不能以“偷对偷”的方式维权,正确的方式是寻求公权力部门介入。
生活中,有些人闯红灯、任意超车,他们虽然违法,但你或者其他人没有权利去直接惩罚,只能由公权力部门来伸张正义。这两个例子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法律追求一种有序的秩序,凡事得按规矩来,个人间不能任意为之,不存在所谓的替天行道。
另外,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占有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毋须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负担证明责任,提出证据推翻该推定。
所以说来,相较“所有”来说,“占有”运用的门槛和成本较低,更加省时省力,却同样能达到返还的法律效果。
这就是“占有”的妙处。
2020年3月25日中午初稿、3月31日中午成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