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法学习 | 第二节.税法来源

严格意义上这一节不属于具体的税法知识,但是为了更好的让大家了解德国的税法背景,以及一些纲领性的税法制度,做个简述。

德国的征税是以议会制定的法律为基础的。每个税种均由其自身的法律予以制约。

最重要的几个法案:

(1)《公司所得税法》,缩写为KStG

Körperschaftsteuergesetz

(2)《工商税法》,缩写为GewStG

Gewerbesteuergesetz

(3)《所得税法》,缩写为EStG

Einkommensteuergesetz

(4)《增值税法》,缩写为UStG

Umsatzsteuergesetz

这些法案由若干专门法予以补充,以对某一特定交易类型或某类特定情况的税收结果作出规范监管。例如,

(5)《重组税法》Umwandlungssteuergesetz,缩写为UmwStG,该法在一定情况下允许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的重组免于征税;

(6)《涉外税法》(Außensteuergesetz,缩写为AStG)

从广义上讲,该法是防止通过向低税负国家转移收入的方式避免或逃避德国征税的反滥用条款的集合。

正是该法案为处理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各种转让定价规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案通过《税收征管法》(Abgabenordnung,缩写为AO)联系在一起,该法就所有或几乎所有的税收的报告、申报、评估和上诉程序制定了规章。

该法还列出了大量的通用定义,建立了纳税义务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对税收管理方面的一些程序问题制订了规章。

针对每个主要税种的法案均由税务机关一系列官方指导方针予以补充。

这些指导方针通常通过举例的方式对法案的各项条款的实际适用进行讨论。它们还包含对相关判例法的参引。

指导方针是由联邦财政部BMF(Bundesministerium Der Finanzen)编写,但须经联邦参议院的批准才能予以公布。

因此,指导方针具有一定程度的议会权力,不过它们并非形式上的法律,对法院也不具有约束力。然而,它们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能有效地约束税务机关。

这些法案进一步由各级税务机关——通常为解决所出现的问题——颁布的一系列政令和条例予以补充。

其中一些政令影响深远,例如包含了关联方转让定价规则的政令。

同指导方针一样,这些政令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纳税义务人或法院不具有约束力。

原则上,它们对税务机关也不具有约束力,尤其是因为颁布政令的税务机关可随时修改或撤销该政令。

然而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几乎始终遵循政令。对他们来说,一定程度上只是因为若不这么做就是违纪行为。

另一个重要的税法来源是由财税法院所传下来的判例法。

在德国的法律体系下, 不存在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意义上的先例拘束原则,下级财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充其量仅是说明性的,或者是用于阐明自身观点的论据。

由上诉法院——联邦最高财税法院BFH(Bundesfinanzhof)——判决的案件具有更大的影响力,通常被税务机关尊为可援引参考的判例。

如果联邦财政部对某一判决所持的观点有异议,它通常会发布“不适用令”要求税务机关忽略该判决,判决仅适用于实际作出该判决的案例。

由联邦宪法法院或欧洲法院所传下来的判例法当然具有约束力,不过其结果往往是促使政府采取行动来修订法令。

【名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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