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人出资缴不缴印花税之我见

                                        ~陈俊文于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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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人出资缴不缴印花税?先看看所谓“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前世今生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征收印花税登上了税务的舞台。

那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怎么核算呢?是不是也要用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科目进行核算呢?《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是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公司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与合伙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合伙企业不属于公司制企业,不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会计不设实收资本等权益科会计科目。

另外,印花税应税范围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合伙人出资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列举范围内。

综上述,合伙人出资额没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说,根据税法规定,也应该不在印花税的征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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