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在进行技术产品的研发时,由于其资源配置不同、技术分工不同、技术投入方向不同等,一家企业通常无法掌握产品所涉及的所有相关的技术。因此在进行产品的设计及开发时,采用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企业进行开发也是较为普遍的技术研发方式。双方共同投入人力及其他资源进行技术的设计及研发,并通过签订相应的技术开发合同进行相关事项的约定。
比如,对于手机产品的制造商,其可能并不具备电池、芯片或摄像模组等部件的设计、研发能力,此时较好的选择是与有成熟技术能力的企业进行合作开发,或提供自己的设计需求给对应公司,委托其进行开发。
对于技术合作开发,需要企业重点关注的是合作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即合作开发中产生的专利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如何通过合同对其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01 委托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开发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即委托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可进行协商,根据协商来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如果双方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进行约定,则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知识产权归属如下:
1.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员即受托人;委托人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2.对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秘密,双方均有使用及转让的权利。
- 产生的技术秘密可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
- 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若以独占或排他方式进行许可的,则需经合同另一方同意或追认;若合同另一方拒绝同意或追认的,则该独占或排他许可无效。
- 任一方可将技术秘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需经合同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否则转让无效。且受托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该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02 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即合作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可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如果双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则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知识产权归属如下: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即双方可以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对合作开发中产生的专利进行申请。
-若一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则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若一方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则可以由其他方申请,放弃方仍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方不得申请;
3. 对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秘密,双方均有使用及转让的权利。
- 产生的技术秘密可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
- 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若以独占或排他方式进行许可的,则需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若其他方当事人拒绝同意或追认的,则该独占或排他许可无效。
- 任一方可将技术秘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需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否则转让无效。且受托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该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对于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若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其归属进行了约定,则以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则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划分。而且,对于委托开发及合作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秘密,其规定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企业双方在进行技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尤其要重视对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的约定。有约定与否,对知识产权的最终归属有很大的影响和区别。因此,参与技术开发的当事人应尽量在合同签订时即对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专利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出现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造成知识产权成果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