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分封宗法制下产生的井田制

西周的井田制是在分封和宗法的过程中形成的,与分封制和宗法制密不可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周天子是西周土地及权力的最高所有者,他通过分封,把西周的土地在统治贵族的宗族范围内实行层层封赐,最后形成多层次宗族贵族占有的土地所有制。

西周的井田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但又不等同于这种土地所有制,与战国以后的国家授田制也有区别,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独特的土地所有制度。这种土地制度行于西周之世,直到战国商鞅变法时才有所改变。至秦得天下后,“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井田制在经历500年之后退出了历史舞台。

对于井田制,先秦的许多文献都有所提及,如《国语·鲁语下》曾记述孔子论古时征军赋情况时谈到,古代以“井”作为田地及军赋的计量单位;《国语·郑语》也说:“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即周王对百姓征收“什一”之税。《孟子·滕文公上》中则描述了井田制下“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的划分方法,“公事毕,然后敢治私田”的耕作秩序以及“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的田赋原则。

但是按照孟子所描述的“方里而井”的井田区划,从后世田地的区划情况来看,这种繁复的区划方式是不可能形成的,所以很多学者认为“井田”只不过是存在于孟子的“乌托邦”中。然而后世的考古发现为西周的井田制提供了有力证据。1980年,在四川青川县发掘了一批战国墓葬,其中一个墓葬出土了一件反映秦武王二年,丞相甘茂前往蜀地平定叛乱后更改田律情况的木牍。这一发现不仅佐证了西周井田制的存在,还证明了孟子关于井田制的说明符合西周的田制情况。

至于井田的具体划分办法,《周礼·大司徒》载:先按照所封之国都城的大小而制定都城的疆界;沟封之后,再按照土质的好坏划分土地的数量。在搭配好份地之后,还要定期进行重新分配。

通过分封制,“普天之下”的土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属于周王室直接管辖的籍田;二是分封给诸侯建国的土地,这些土地可经过诸侯再次分封给各级宗族贵族;三是周天子直接赏赐给王朝卿士或有特殊身份的中小贵族,成为其领地。

西周的社会基层单位为邑、里或社。《周礼·小司徒》说:一邑有四井,共三十六户人家。邑也称里,由于在邑、里中都有“社神”,故邑、里又称之为“社”。西周时期,封赐贵族都以邑、里为计算单位,一个贵族往往拥有数十至数百邑人口,而邑、里的成员是耕作的庶民。西周庞大的上层建筑就是建立在以邑、里为单位的井田制的剥削之上。

西周的井田制与夏、商时代的氏族田制一样,也分为“公田”和“私田”,其耕作方式如孟子所说的“公事毕,然后敢治私田”。

西周的井田制在“方里而井”的区划之后,形成了与夏、商不一样的赋税制度。周人是“百亩而彻”,与“殷人七十而助”有很大不同:殷商的农民完全为奴隶主服劳役;而西周的农夫则是为贵族服劳役并缴纳稷禾、秉刍、缶米等实物,故周人的“彻”是“贡”与“助”的结合,实行劳役地租与实物地租的并行制度。其征收的赋税大概是总收入的是十分之一,即什一之税。

在井田制下,各级奴隶主由天子那里分得土地和依附农民。但他们只有土地占有权,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礼记·王制》所说的“田里不鬻”即此意。

因此,西周的井田制与分封制和宗法制紧密相连,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西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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