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B2B是什么?跨境电商B2B模式如何定义?

从2012年年底开始启动跨境电商试点,到2016年年初国务院决定新增十二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中国政府将“跨境电商”这个概念推到风口浪尖,让各监管部门、高校、企业纷纷踏人跨境电商的研究及实践中。

然而,根据行业观察,外界不少人没有真正弄明白跨境电商的概念,常常将跨境电商零售(也即跨境电商B2C/C2C)、跨境电商B2B以及进口跨境电商、出口跨境电商等混淆。例如,2012年正式启动的跨境电商试点,出台的相关政策几乎都是针对跨境电商零售模式的,与跨境电商B2B无关;再如,2016年4月8日的跨境电商新政,针对的是进口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一些人却误认为其对出口跨境电商也有影响。对于进口跨境电商、出口跨境电商,区别很明显,此处不赘述。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商B2B,我们得费点工夫。

实际上,跨境电商零售我们都很熟悉了,无非就是企业(或个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将一国商品直接销售至另一国的终端消费者。但是,对于跨境电商B2B,我们该如何定义呢?

在此,可以从广义、狭义两个层面来对其进行定义。

从广义层面来看,跨境电商B2B指互联网化的企业对企业的跨境贸易活动,也即“互联网+传统国际贸易"。这个定义涉及的面很广,只要在企业对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中涉及互联网行为的,都纳人其中。具体来讲,这包括:

(1)企业在寻找客户过程中,使用自建网站、第三方电商平台网站、搜索引擎(如谷歌)、杜交媒体网站(如Facbook)等互联网工具达成交易的

(2)企业在交付商品过程中,使用综合外贸服务(如一-达通)、航运B2B服务或者政府部门单一窗口服务的。由于这个定义很宽泛,我们在平时交流中使用得不多。

从狭义层面来看,跨境电商B2B指基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或交易平台的企业对企业跨境贸易活动。在出口方面,这类平台包括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供应商)、环球资源、中国制造网、敦煌网等;在进口方面,这类平台有阿里巴巴国际站(海外供应商)、1688进口货源中心、通淘国际、海豚供应链、跨境翼、海外帮等。我们平时谈论的跨境电商B2B,-般都是使用这个狭义概念。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明确这么两个问题:

第一,BBC模式的跨境电商是否属于跨境电商B2B?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具体的BBC模式。一般而言,BBC模式分为分销模式和海外仓(进口则为保税仓)模式。

在分销模式中,分销商为从事跨境电商零售的卖家,货主通常为这些分销商提供一件代发服务。显然,商品的所有权经历了从货主(B)到分销商(B)转移的过程,因此可认为是跨境电商B2B(考虑到分销商通常体量较小,因此这类模式也称BbC)。在出口方面,从事这类业务的企业有越域大卖、赛兔云仓等,在进口方面,则有通淘国际、海豚供应链等。然而,从商品的出入境方式来看,BBC分销模式是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进行通关的,因此其又可归为跨境电商零售模式。

在海外仓(保税仓)模式中,无论是出口的海外仓,还是进口的保税仓,商品的所有权虽然从A公司转移到B公司了,但A公司和B公司通常都是同一家控股企业。因此,这类BBC模式不属于跨境电商B2B.例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下的保税模式(海关监管代码为1210及1239),俗称BBC保税模式,我们将其归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而不是跨境电商B2B进口。

不过,对于出口海外仓模式是否属于跨境电商B2B,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从企业的角度看,海外仓模式中商品的所有权从国内到国外没有发生本质变化,且商品最终依靠亚马逊、eBay等零售平台销售出去,因此应归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然而,从政府角度看,海外仓模式下的出口监管与一般贸易一样,海关监管代码都是“0110”,因此应归为“跨境电商B2B出口”。例如,杭州在2015年7月启动的全国首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实质上就是出口的海外仓模式。在此,我们保留这个争议,且对出口海外仓模式不做深人探讨。

第二,“传统贸易+进口国电商销售”是否属于跨境电商B2B?

这个模式中,买家和卖家通过传统贸易方式达成交易后,买家(进口商)在进口国通过电商销售商品。根据之前对跨境电商B2B的定义,由于买卖双方之间并没有借助互联网工具达成交易或交付商品,因此其不属于跨境电商B2B。例如,在1688进口货源中心频道,很多产品是中国进口商完税进口后,再通过该平台进行分销,这就不属于跨境电商B2B;然而,1688平台还有保税区商品或直邮商品的“一件代发"服务,也即前文提及的BBC分销模式,因此我也将其归为跨境电商B2B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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