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李佳复习笔记02—行政主体

今天我复习的是李佳老师的行政法精讲卷专题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复习,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阐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行政机关;三、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四、行政主体的判定;五、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行政主体的概念

是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要明白的是无论这个主体之前的身份如何,只要该主体在某个法律关系中居于不平等的地位,对外开展行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它的名字就叫作行政主体。

所以说,行政主体实质上就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一般行政机关:政府的五级建制—国省市县乡。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五级建制是行政法学习的基础。

专门行政机关:是政府中具体负责某项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举例说明,国务院下属的公安部是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专门行政机关不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外部管理职能,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举例说明:国务院办公厅只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专门行政机关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举例说明:抗震救灾时建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专门行政机关不包括临时机构。临时机构是指政府为了完成某项临时性、突击性任务,向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政府非常设机构。如拆迁办。

正式行政机关

正式行政机关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前述的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均属于正式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真题不涉及这个部分,知道即可)

派出机构

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举例说明,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税务所。

    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的原因是派出机构的本质是派出的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例外时可以做行政主体的原因是特别法给予了派出所一定的授权,允许派出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拥有部分的的行政管理权。注!这里特别要记住的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有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职权。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也会因为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获得行政职权,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效力较弱,规章依然没有资格授权最重要的行政权—处罚权、许可权、强制措施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是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被委托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的后果。

考试中更注重考察的是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

    行政授权是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行政委托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授权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行政委托是由行政主体作出委托。

    行政授权授权的是无行政权能的机构、组织;行政委托是委托的机关、机构、组织、个体。

行政主体的判定

通常我们是用“权、名、责”三要素来判定行政主体。为了高效便捷的应对考试,我们简化出两个标准。核心是权,辅助为名!

权—“高高在上”的行政权

    12类主体:5级一般权限政府;4级专门机关;3类派出机关。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看其是否取得有效授权

就是在都有行政权的情况下,谁的名义就有谁来承担责任。

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概述

    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指数。

    编制管理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机构的经常性管理活动

    其可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制定编制的原则:适时调整、科学合理、精简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一高”。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撤并的这种大事,应该有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

“一低”。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决定。

“留中间”。就是中间部分报国务院决定和批准。

如图1

图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如图2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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