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在法庭之外,打官司

打官司

决胜在开庭之前

我方开展《收费法律咨询》。

咨询一件刑事案件案例:

创造司法价值极大,找出十七项漏洞,找出一点扳回希望。

一审之前,二审之前,决胜于本案有十七项工作当时应该做而没有做,失去了机会,打成了败诉。

现在本技术想做,晚了,证据灭失了,但是暴露出来当时问题了。

十七项证据,中间存在着八项重要证据,对办案起很大作用的证据,在法庭质证时间提出来,很容易澄清问题。

但是,没有人提。

机会浪费了。

现在,时过境迁,我们再提出来,办案难度增加十几倍,还不一定达到目的。

本案,原技术已经走完了司法程序,办成了死案。

司法“杀手锏”技术,待条件成熟,准备承办此案。

别人办成死案,司法高技术试试挽救一下。

本案,得出一条救命经验:

司法“杀手锏”技术,参加办案越早越好,取得的效果越好。

最好时间在起诉之前。

决胜,决不是在法庭之上,而是在开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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