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庭审程序的细节|《历史深处的忧虑》

回老家随手拿起这本书,作者对辛普森案的记述令我兴趣盎然,欲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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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就因为美剧Boston Legal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很有兴趣,那时也听说过辛普森案。而作者不仅写得引人入胜,还对司法庭审的关键细节介绍的清楚明了,很多追BL时没看懂的情节一下子就懂了。此外,作者评论也很到位,虽然略显啰嗦和过时,但还是好于大部分"旅美笔记"类泛泛而谈的书籍。Anyway, 看完不过瘾,已经开始追基于辛普森案的"美国罪案故事"第一季,然后意外地发现了Ross.....

以下是关键细节摘录。

对于陪审团,双方的律师只有否决权,没有录取权。辛普森案初选的陪审员达300多人。

法庭的电视转播不能暴露陪审团。

审前听证确认哪些证据可以呈堂,这个过程没有陪审团在场。

在加州,一级谋杀需证明被告杀人且有预谋杀人。二级谋杀无需证明有预谋。
辛普森案中,检方指控了两项一级谋杀。这里看得我很困惑。对于前妻妮可指控一级谋杀还能理解。问题是那个无辜的服务员为什么不是二级谋杀呢。

对于谋杀案,原告需在审判前就提出是否需要死刑,而不能等到判决被告是否有罪之后。这也给检方带来挑战。因为会使陪审团在决定有罪时心理压力太大。检方最终放弃死刑要求。

刑事法律中,被告只要提出怀疑即可,不必做出证明,这叫没有证明的负担。而检方必须提供证明以超越合理的怀疑,这叫具有证明的负担。

陪审团最后的裁决必须全员意见一致。如果无法一致,那么会导致审判失败。审判失败后,检方必须立刻决定,是重新审判还是撤销起诉。重新审判可以有新的证据或策略。撤诉也有可能由于经济原因。辛普森案中,一开始很多人认为会造成审判失败。检方花费了800多万美金。

证人在问到对自己不利的问题时,可以引用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法案第五条中有一句是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意思是不得强迫一个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证人可以利用这条避免对方律师的层层逼问,却也会引起陪审团的怀疑。例如检方证人佛曼警官在被问到"你是否在本案中栽赃和假造证据?"时也引用了第五条。

证人必须到场。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有权"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拒绝出庭,被告可要求法庭出传票强迫他们到庭。

一场审判裁决后,如果被告被判无罪,即使他真的杀人了,也永久逃脱了。因为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这是美国法律术语中的"两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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