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及意义

      女职工,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 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未成年工是指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的意义在于:

1. 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进步于发展,以社会公平、人的权利充分得以实现为重要标志。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社会目标而建立并为这一目标发挥作用的。

2.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无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还是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都有利于提高人口的质量。 而人口的质量和劳动都的基本素质的提高,又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本条件。

3. 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首先取决于该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女职工担负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社会使命,未成年工是劳动力的后备力量,对他们给予健康、安全以及生活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必然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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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7.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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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也不断进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地位也普遍爱到关注。严格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所不能从事的一些职业,不宜的工作环境,特殊的福利制度等, 是劳动法追求实现禄会公正和法律权利方面人人平等的最终社会目标的体现,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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