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风险范围外的价格变化怎么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会约定合同双方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比如固定单价合同中,双方约定风险范围包括:“材料物价变化”、“政策性调整”以及“承包人可以预见的因素”。也即发生以上风险范围内的事项不予调价。但风险范围外,如何调整往往约定不明。

如某工程,土方投标(加权)均价为13.47元/m³。因挖土当地的复杂性,为了工程顺利开展,发包人综合各方面因素协调后,承包人以土方中标单价的275%(即37.13元/m³)承包给所在地村民施工队施工。现承包人要求在竣工结算中调增土方价格。

像这一类超出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的事项,要看合同如何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应该双方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影响合同价款的事项出现时,承包人应在发生此事项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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