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问题

建工解释一: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从主旨上来说:合同法58条,材料及劳务建设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其次,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竣工验收是交付使用的前提,因此把竣工验收作为“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一个前提。

从背景上来说,建筑主体的不规范,导致大量无效合同的产生,如何折价补偿、快速解决矛盾成为问题。同时产生如下争锋:

1、工程验收合格,合同是否认定有效。从下列方向考虑,构成要件和法益。质量合同不是合同有效的唯一必备条件,与合同法规定不符,其次容易结果导向,变相鼓励不规范经营。

2、折价补偿的问题。一个观点就是朴素的合同无效的本质,返还造价成本,造价成本和合同价款的差价为损失,损失按照过错责任分担。当然关于造价成本的计算方式,分了三种,分别是鉴定机构按建筑工程定额标准计算、鉴定机构按市场价格信息计算、以及区分合同价款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前两种均由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还有一个观点就是,工程质量合格之后,区分合同效力的意义不存在,有利于平衡双方之间的关系,社会效果好。

最终的处理结果,无效合同有效处理肯定是与法理相悖,但是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这是根本原因,其他的个人认为都不是理由:举例来说,成本标准不好判断,鉴定带来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时间增长,发包人市场带来的效果是低于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等。

从法益上来说,应该是选择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节约部分案件诉讼成本。

涉及的交叉问题:

1、未完工工程的结算。

2、合同约定不明未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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