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4 建筑工程物权制度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6 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建筑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物权的法律特征
  1. 物权是支配权
  2. 物权是绝对权
  3. 物权是财产权
  4. 物权具有排他性 一物一权
2.物权的种类
  • 所有权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担保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耕地承包30年,草地承包30-50年。林地承包30-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因建造构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形式出让;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依法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地役权

1.概念 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签订合同生效,可以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变动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依法登记产生效力。
  2.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交付产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物权的保护

2.建筑工程债券制度

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的概念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2.债的内容

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物权是绝对权,债券是相对权。债券主体的相对性。债券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 合同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
  2. 侵权 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建筑物、构筑或者其他设备倒塌、塌陷造成他人算海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 无因管理 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收到损失时,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补偿。
  4. 不当得利 损害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以下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

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2.买卖合同债

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与设备供货商产生债。

3.侵权之债

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居民构成侵权,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

3.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一类是著作权 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 专有性 权力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
  3. 地域性 并不是无限的
  4. 期限性 法定期限。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1.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 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15年 申请日算起
5.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专利申请日;专利审批制度;

2.商标权

1.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位标志和颜色组合,表示的标志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使用权和禁止权
3.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4.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3.著作权

1.著作权概念
作者及其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著作权等同版权。
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文学作品
建筑作品
图形作品
3.著作权主体
4.著作权的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50年。50年的12月31日。50年内未发表的,不在受著作权保护。

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3.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50年12月31日

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1.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其权力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力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以延长48小时。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对由证据证明的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民法保护。如果侵权行为同事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理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1.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 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害
  • 返还财产
  • 恢复原状
  • 修理、重作、更换
  • 继续履行
  • 赔偿损失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1.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政责任
2.侵犯建设工程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3.侵犯建设工程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1.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
2.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
3.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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