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购买发票避税,应该承担公司损失吗?丨河西老杨头

社会现状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经营方针、经营战略到人员管理、财税制度等,都离不开高级管理人员的付出;这种付出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法律也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义务与勤勉义务,要求高管在职务工作中审慎注意。现实中,有很多高管基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做出一些看似维护公司利益实则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例如购买发票避税等。在发生这种行为给公司带来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公司损失呢?

经典案例 

杨某与陈某、孙某于2010年合伙创立A公司。创立之初,杨某作为A公司独立董事,陈某作为A公司的总经理,孙某作为A公司的监事。此后公司经营主要由陈某负责,期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也有盈利分红等事项。直到2017年,因多种原因,杨某与陈某发生意见分歧,关于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方面发生较多纠纷,查账中甚至发现陈某数次使用公司款项购买个人用汽车的行为。

2017年6月9日,杨某以A公司执行董事的身份解聘陈某的经理职务,并聘任杨某作为A公司经理。此后,6月29日,杨某向A公司所属税务机关举报A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此时,陈某向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申请了银行证书冻结业务,使得A公司无法缴纳税款。

后经补办等程序,A公司直到2018年1月3日方补交税款100.75万元,并造成滞纳金46.24425万元。此后,A公司以陈某购买发票为公司避税,作为高管未尽勤勉义务而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承担A公司损失152.37万元。陈某则以公司章程未规定该事项为其责任抗辩。

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应对购买发票事宜承担责任,也不能证明陈某未尽到勤勉义务。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应对建议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如何合理运用高管的勤勉义务?我们为您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界定高管范围。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书中,可以约定那些岗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在发生勤勉义务追责时的责任主体。避免出现事情发生时无人担责的情况。

2、吸取教训,事前防范。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吸取相似的经验教训,养成事前防范的习惯,设置完善的内控机制,制定全面、完善的公司章程、财务制度等;使得相关的管理规定有据可依。

3、约定高管勤勉义务的内容。

在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中,可以约定响应高管的勤勉义务的内容,具体工作事项。不仅使得高管的工作有的放矢,也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

4、与高管约定违约责任。

公司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没有尽到勤勉义务时应当接受的惩罚性措施。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响应的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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